今年4月,全國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影響深遠。在5月25日至29日于貴陽舉辦的“數博會”上,大數據安全問題仍然是討論的熱點之一,多位專家表達了數據安全是實現數據價值前提的觀點。
而隨著對大數據安全問題認識的逐漸加深,與會專家認為,關鍵基礎信息設施是網絡安全的重中之重,認證檢測的標準體系則是解決基礎信息設施保護的重要手段;除了標準化外,大數據安全還得強調可控性。此外,隨著歐盟的GDPR生效,個人大數據安全被認為應擺在與國家安全同等重要的位置。
大數據安全要強調可控性
Facebook用戶信息泄露是大數據安全議題下的一個重要事件節點,其影響至今仍未了結。
數據安全問題逐漸凸顯的另一面是數據的激增。工信部副部長陳肇雄在此次“數博會”上表示,預計到2020年,我國數據總量全球占比將達20%,我國將成為數據量最大、數據類型最豐富的國家之一。
為應對大數據時代下的安全問題,早在2016年底,我國就出臺了《網絡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與此同時,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還連續兩年制定了2017年版和2018年版的《大數據安全標準化白皮書》。
“但是,我們的標準和法律法規被執行的程度不高,企業的自我防范能力和對安全的控制能力也都不夠。”中國網絡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主任魏昊表示,“數據所有權必須可控”。
同樣強調可控性的還有中國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其表示,實際上核心技術受制于人不僅會帶來供應鏈風險,同樣會帶來安全風險,后者與前者同樣嚴重;我國在網信領域需打破國外壟斷,減少對外技術依存度。
基礎信息設施保護是重點
關鍵基礎信息設施被認為是網絡安全的重中之重,當前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也易成為攻擊目標。例如2015年烏克蘭電力系統遭到惡意代碼入侵,2016年10月美國斷網事件。
2017年7月11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起草公布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該條例將對監管部門和運營方提供工作指引。
標準規范制定則是加強關鍵基礎信息設施保護的主要手段,世界各國也多采用標準計量、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等手段,構建網絡及信息安全保障體系。
“認證檢測的基礎設施能夠有效保障安全體系,從源頭上保護大數據安全,推進制度規則,提升大數據產品系統及應用的供給質量,建立和傳遞信任,促進大數據的開放共享。”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總工程師薄昱民表示。
我國在2016年也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信息安全產品認證的標準體系。
除了標準規范制定以外,中國工程院院士沈昌祥表示,“我們計算科學還少了攻防理念,體系結構缺防護部件,工程應用無安全服務;也就是說,我們在設計和制造的時候已經存在缺陷,這些缺陷能被利用進行攻擊,因此我們難以形成應對人為利用缺陷進行攻擊網絡的安全命題。”
對此,沈昌祥提出建立主動免疫的計算架構,即采用一種安全可信策略管控下的運算和防護并存的主動免疫,改變傳統的只講求計算效率,而不講安全防護的片面計算模式。
此外,同樣的技術創新還體現在數據加密方面。中國科學院院士潘建偉表示,目前存在的信息安全瓶頸,依賴于計算復雜度的經典加密算法,原則上都能被破解,量子通信是原則上無條件安全的通訊方式。
個人大數據安全同等重要
今年5月25日,號稱最嚴數據保護條例的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正式生效。
“在大數據時代,個人隱私和國家安全同樣重要。”魏昊表示。
我國對個人數據隱私保護的法規主要體現在《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法負有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但事實上,我國個人數據泄露的事件時有發生,甚至存在數據交易黑色產業鏈。
“擁有控制掌握大量數據的企業在個人數據隱私保護的意識、意愿、能力方面都沒有跟上。”魏昊表示,“前一段時間做了一個很好的工作,就是網絡服務企業的隱私條款要進行規范,這很好,但是從規范的情況來看,規范本身就需要規范,就是說同樣的事情,隱私條款規定得都不一樣。”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企業在此次“數博會”上也表達了對個人數據隱私的尊重和重視。
“歐盟的GDPR條例生效了,其中還專門強調了基因數據是高度敏感的數據,你要重新審視你的隱私規則。”華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區塊鏈負責人楊夢表示,“我們希望給所有的個人數據給做很好的隱私保護,全程可以追溯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