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工作多年被解除勞動合同后,市民韓先生多次與原單位就勞動合同事宜唇槍舌劍。近日,因為醫藥費的問題,韓先生又將原單位告上法庭。昨日上午,記者從石市橋西區法院了解到一起完結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為那些給職工停繳社會保險的企業提個醒。
1986年10月份,韓先生到省會某銀行工作。2008年1月份合同到期后,銀行方面要與剛剛41歲的韓先生解除勞動關系,并于2月份停發工資,停繳社會保險。韓先生一時難以接受,隨后到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后經仲裁委仲裁,裁決銀行方面與韓先生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支付未安排工作期間的生活費。對此,韓先生認為銀行方面應支付工資而不是生活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官司勝了,但雙方未就簽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
2011年11月和2012年12月,韓先生兩次患病,治療共花去4萬多元,但是因為銀行方面從2008年停繳了他的社會保險,韓先生無法正常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今年8月份,韓先生再次到法院起訴。
橋西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銀行方面應賠償韓先生未繳納醫療保險造成的損失。參照相關規定,銀行方面未給韓先生繳納醫療保險費用超過3個月,無論單位是否給韓先生補繳醫療保險,韓先生本案所涉住院費用均無法報銷,故銀行方面應賠償韓先生由此造成的損失。
關于是否加付醫藥費25%的賠償問題,依據相關規定,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最終,法院判決某銀行賠償韓先生因未繳納醫療保險造成的損失1.8萬余元,并加付4000余元的賠償費用。
截至9月11日,銀行方面在上訴期內未上訴,判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