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為,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貸款資金回流用作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貸款資金回流用作商業承兌匯票兌付保證金。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286 號);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0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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