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14日,人民銀行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聊銀罰字〔2018〕3號)和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徐銀監罰決字〔2018〕4號、濟銀監罰決字〔2018〕43號)顯示,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萊商銀行)聊城分行、徐州分行、濟寧分行分別存在以下違法行為:未履行反洗錢內控制度、內部審計或檢查規定、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規定;信貸資金貸后監督不力、導致客戶未按合同用途使用授信,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貸款管理不到位。
人民銀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聊銀罰字〔2018〕3號顯示,萊商銀行聊城分行存在未履行反洗錢內控制度、內部審計或檢查規定;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規定的違法行為,被人民銀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處30萬元人民幣罰款,相關責任人李強(身份證號370103197906087510)被處1萬元人民幣罰款。
徐州銀監分局徐銀監罰決字〔2018〕4號顯示,萊商銀行徐州分行存在信貸資金貸后監督不力、導致客戶未按合同用途使用授信,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被徐州銀監分局罰款人民幣25萬元。
濟寧銀監分局濟銀監罰決字〔2018〕43號顯示,萊商銀行濟寧分行存在貸款管理不到位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被濟寧銀監分局罰款人民幣3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