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了紹興監管分局對紹興銀行嵊州支行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紹銀監罰決字〔2018〕20號、21號)。
決定書顯示,紹興銀行嵊州支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倪永,該支行在業務過程中存在“做回報”的違法違規事實。對此,顧曉光負有直接責任。
紹興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對紹興銀行嵊州支行罰款人民幣70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對顧曉光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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