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粵銀保監罰決字〔2019〕29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授信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中國銀保監會廣東監管局罰款50萬元。
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六條、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二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授信品種的特點,對客戶申請的授信業務進行分析評價,重點關注可能影響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識別各類風險。主要授信品種的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主要授信品種風險分析提示”。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三十條規定:在客戶信用等級和客戶評價報告的有效期內,對發生影響客戶資信的重大事項,商業銀行應重新進行授信分析評價。重大事項包括:
(一)外部政策變動;
(二)客戶組織結構、股權或主要領導人發生變動;
(三)客戶的擔保超過所設定的擔保警戒線;
(四)客戶財務收支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五)客戶涉及重大訴訟;
(六)客戶在其他銀行交叉違約的歷史記錄;
(七)其他。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應通過非現場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授信主體的潛在風險并發出預警風險提示。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預警信號風險提示”,授信工作人員應及時對授信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客戶違約時應及時制止并采取補救措施。
《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原則。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實行統一管理,集中對集團客戶授信進行風險控制。
(二)適度原則。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授信客體風險大小和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合理確定對集團客戶的總體授信額度,防止過度集中風險。
(三)預警原則。商業銀行應當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及時防范和化解集團客戶授信風險。
《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內各個授信對象核定最高授信額度時,在充分考慮各個授信對象自身的信用狀況、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同時,還應當充分考慮集團客戶的整體信用狀況、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最高授信額度應當根據集團客戶的經營和財務狀況變化及時做出調整。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