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金華市中心支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金外管罰〔2019〕17號)顯示,浙江義烏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發生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附件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號)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金華市中心支局對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罰款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并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附件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應當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的收入范圍限于貿易外匯收入(含轉口貿易外匯收入,不含出口貿易融資項下境內金融機構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圍包括結匯或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經外匯局登記的其他外匯支出。待核查賬戶之間資金不得相互劃轉,賬戶資金按活期存款計息。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號)第三條規定:簡化A類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入管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貿易外匯收入(不含退匯業務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暫不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