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局近日公布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柳匯罰【2019】2號)顯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存在金融許可證上營業地址變更,未按規定備案,超過規定報備時間近5個月時間的違法違規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8號)第十六條第三項,屬于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國家外匯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對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銀行分支機構辦理結售匯業務期間,發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變更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設立的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向外匯局申請結售匯業務資格。
(二)銀行分行發生名稱變更、營業地址變更的,應持《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機構信息變更備案表》(見附2)和變更后金融許可證復印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三)銀行支行及下轄機構發生名稱變更、營業地址變更的,在1-6月和7-12月期間的變更,分別于當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經管轄行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