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延銀保監罰決字〔2019〕3號)顯示,陜西洛川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不到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延安監管分局對公司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經查詢,陜西洛川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為:延安延盛經貿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6.59%;洛川縣華隆果業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30.49%;延安凱澤工貿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20%;安塞佳安油田服務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20%;洛川鴻福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8.54%。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