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3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延邊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延銀保監罰決字〔2019〕31號)顯示,吉林琿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穿透”原則對實際用款企業實行統一授信管理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延邊銀保監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三十萬元。
延邊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延銀保監罰決字〔2019〕32號)顯示,當事人張宗偉對吉林琿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穿透”原則對實際用款企業實行統一授信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負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邊銀保監分局對其處以警告。
延邊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延銀保監罰決字〔2019〕33號)顯示,當事人張守信對吉林琿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穿透”原則對實際用款企業實行統一授信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邊銀保監分局對其處以警告。
吉林琿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延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0.6%。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