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歷時三年,經開庭審理三次,青島交行5億放貸案迎來最后判決。
日前,從山東桓臺縣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一審判決,青島交行支行長戚靜被改判為有期徒刑3年,支行長助理趙聲改判為有期徒刑2年,另兩名員工被免于刑事處罰。從羈押之日起算,戚靜已于2019年7月刑滿。
5億元貸款出現“意外”
手握5億保證金,同時發放5億元貸款,這類無風險躺賺業務是銀行夢寐以求的。以至于明知存在不合理之處,也會“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2014年12月,東岳集團有限公司(0018.HK)結算中心副主任李濱為增加公司賬目存款余額,順利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虛構山東東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與淄博盛泉環保、東岳化工與山東恒泰新材《購銷合同》,向青島交行市北一支行申請貸款。
東岳高分子公司、東岳化工公司將5億元存到交行市北一支行保證金賬戶后,交通銀行給盛泉公司、恒泰公司分別發放3億元、2億元貸款。
時任交行市北一支行行長的戚靜、行長助理的趙聲、對公客戶經理的劉興尚明知《購銷合同》虛假、此次貸款所依托的貿易背景不真實,仍然違反國家規定發放了貸款。也正如戚靜所供述,“該貸款業務東岳集團提供完全的現金保證,銀行沒有任何風險,可以增加部分利息收入,同時銀行也愿意借助這次機會與東岳集團發生業務。”
所以,當戚靜意識到貿易可能是虛假的情況下,還是與行長助理趙聲、對公客戶經理的劉興尚違反國家規定發放了5億元貸款。
原本大家一致認為無風險的業務,不料發生了意外。2015年10月,因盛泉公司、恒泰公司三次欠息,根據《三方合作協議》,東岳集團存放在交行市北一支行的5億元“回購準備金”被扣劃,由此導致該案案發。
兩次詢證函結果不一
那么,作為港股上市公司東岳集團,為何要做一筆看似對公司沒有意義的擔保貸款?
東岳集團結算中心副主任李濱(另案處理)道出了緣由。李濱到案后表示,從2012年3月份左右開始,就以東岳化工公司、東岳高分子公司“委托貸款”的名義,未通過銀行走正規的委托理財手續,向多家單位放貸理財。截止2014年底共逾期14.78億元。為了順利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對東岳集團的年終審計,經過商議,后確定通過以貿易融資的方式進行貸款,以虛構上市公司業賬目。
2014年底,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接受東岳集團委托對該集團開展年度審計。2015年1月,該會計師事務所向交行市北一支行郵寄兩份詢證函,查詢東岳高分子公司、東岳化工公司賬戶下共計5億元存款情況。
銀行工作人員經請示營運主管被告人費璟波后,按照該款項的實際情況在兩份詢證函上注明兩個賬戶“是交行保證金賬戶,有未完成保證事項,非銀行存款”,經副主管喬某審核,喬某在“信息不符”一欄中加蓋本人章和銀行會計業務專用章后寄回瑞華會計師事務所。
當李濱得知第一次詢證的結果是“信息不符”后,分別聯系支行長戚靜及劉興尚、趙聲,并告知戚靜,銀行回復給會計師事務所的詢證函內容不對,事務所還會繼續發函,暗示想讓銀行出具“內容相符”的詢證函。
由于東岳集團是大客戶,戚靜遂指使費璟波想辦法。
2015年2月11日,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和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分別就東岳兩公司共計5億元資金再次詢證時,在詢證內容與第一次一致的情況下,費璟波從銀行出具了“內容相符”的詢證函并寄回兩個會計師事務所。
歷經三次審理后改判
值得注意的是,青島交行這起5億元的違法放貸案,先后歷經三次開庭審理。
桓臺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做出一審判決,戚靜犯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處罰金10萬元;趙聲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劉興尚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費璟波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后戚靜等人提出上訴,經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9年5月,桓臺縣人民法院再次審理判決,認為被告人戚靜、趙聲、劉興尚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明知借款人虛構借款用途、貸款的貿易背景不真實,未嚴格審查貸款企業的相關情況,違法發放貸款5億元,三人均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告人戚靜、費璟波為他人出具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詢證函,涉案金額5億元,嚴重損害了金融機構的信譽,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桓臺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戚靜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到2019年7月20日止);
被告人趙聲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被告人劉興尚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告人費璟波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雙雙免予刑事處罰。
東岳集團起訴交行討要5億元
受李濱挪用資金一案影響,2016年2月1日,東岳集團發布停牌公告,其后宣稱將延遲刊發2015年全年業績及年報。根據延后披露的年報顯示,東岳集團2015年度大幅虧損7.97億元。
截自東岳集團2015年年報
2017年11月,東岳集團兩子公司分別起訴交行青島分行,請求確認當年的三方協議無效,青島交行應交還此前扣劃的5億元款項,并賠償利息損失。因涉案標的較高,山東省高級法院受理了該案一審。
山東高院認為,三方協議是東岳集團李濱以集團子公司的名義簽訂且加蓋了公章,李濱的行為是否經過其企業內部相關程序,對外不影響協議的效力,且沒有證據表明李濱等人與銀行員工惡意串通,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求。
2019年8月13日,根據東岳集團在港交所發布的公告稱,關于集團公款遭挪用一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就東岳高分子追討3億人民幣擔保保證金提起上訴一案頒下終審判決。最高院駁回上訴,維持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