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亳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亳銀保監罰決字〔2020〕5號、6號)顯示,交通銀行亳州分行存在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亳州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10萬元人民幣。
徐曉嬌作為交通銀行亳州分行財務與運營管理部風險管理員,在交通銀行亳州分行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違規行為中應負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亳州監管分局對其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