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官網今日披露的“嘉銀保監罰決字〔2020〕2號”顯示,浙江桐鄉民泰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違規代客保管。
2020年2月11日,中國銀保監會嘉興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浙江桐鄉民泰村鎮銀行罰款人民幣25萬元。
天眼查顯示,浙江桐鄉民泰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為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64.89%。后者由溫嶺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等28家持股88.56%,另127人持股11.44%。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