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運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顯示,山西臨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超比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運城銀保監分局對銀行罰款25萬元。
據天眼查,山西臨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山西運城制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6.35%;山西東方資源發展有限公司、山西津輝教育投資有限公司、山西卓里集團鳳凰嶺機械鑄造有限公司、臨猗縣環利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并列第二大股東,分別持股12.59%。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