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廣東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粵銀保監罰決字〔2020〕3號)顯示,廣州白云民泰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貸款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七項及第九項,《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信貸管理嚴禁違規放貸的通知》第二點,《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銀行業基層營業機構管理的通知》第三條第二點,《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業務和員工行為管理的通知》第二條第三點,《關于進一步防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證券公司業務往來相關風險的通知》第三點,《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借冒名貸款風險提示的通知》第二點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國銀保監會廣東監管局對其處以罰款50萬元。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廣州白云民泰村鎮銀行的第一大股東為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00%;第二大股東為廣東林安物流發展有限公司,持股10.00%;第三大股東為白云電氣集團有限公司,持股10.00%。
相關法規: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貸款人應采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占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四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授信實施后,應對所有可能影響還款的因素進行持續監測,并形成書面監測報告。重點監測以下內容:
(一)客戶是否按約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誠實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項目是否正常進行;
(三)客戶的法律地位是否發生變化;
(四)客戶的財務狀況是否發生變化;
(五)授信的償還情況;
(六)抵押品可獲得情況和質量、價值等情況。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信貸管理嚴禁違規放貸的通知》第二點規定:嚴格落實貸款管理制度,確保信貸業務依法合規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落實各項貸款管理制度。在貸款受理環節,要嚴格審查客戶準入資格,嚴防利用不真實生產經營信息和虛假資料騙取貸款;在貸款調查環節,要認真核實客戶貸款需求和申貸資料的真實性,客觀評價客戶還款能力,嚴防利用虛假資料或虛假擔保等騙取貸款;在貸款風險評價和審批階段,要多方獲取客戶最新融資信息,全面、科學測算貸款需求,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審批貸款,嚴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權限審批,嚴防員工參與客戶編造虛假材料,嚴禁授意或支持貸款調查、審查部門或人員撰寫虛假調查、審查報告,嚴禁隨意降低準入標準,嚴禁違規決策審批貸款;在貸款合同簽訂和發放階段,要堅持合同面簽制度,嚴防在未落實貸款條件或客戶經營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情況下發放貸款,嚴防客戶用虛假支付依據支取貸款;在貸后檢查階段,要加強對客戶貸款使用的監督,及時跟蹤客戶經營狀況,定期實地查看押品狀態,嚴防貸款被挪用、資產被轉移、擔保被懸空。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業務和員工行為管理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強化銀行員工行為管理
(一)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覆蓋各類員工的全員管理制度,將銀行員工不得參與民間借貸、不得充當資金掮客、不得經商辦企業、不得在工商企業兼職作為內部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通過簽訂協議、承諾書等形式要求銀行員工嚴格執行,并將責任層層落實到各機構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可探索建立員工在職狀態查詢制度,防止非本行員工假借銀行名義辦理業務。
(二)商業銀行應加大對員工異常行為的監督力度。建立對員工異常行為的內部舉報制度,并可通過問卷調查、電話回訪等方式向銀行客戶了解銀行員工是否參與民間借貸。充分利用網絡、電話等方式建立外部舉報機制,利用社會力量加強對銀行員工行為的監督。對于消費異常、交友復雜、有不良嗜好的員工,應采取約談、交流、輪崗等適當措施防患于未然。
(三)商業銀行可探索建立員工賬戶監測系統,按照與員工之間的協議,對本行員工賬戶的異常交易進行監測。對于存在與客戶進行資金往來、賬戶交易頻繁或轉賬金額較大等異常情況的,要深入了解交易背景。要強化突擊檢查,采取不定期的“特別檢查”、“飛行檢查”等方式,調查了解銀行員工在其工作場所是否違規保管借條、憑證、合同、印章等物品。
(四)商業銀行應加強對營業網點辦公和營業場所的管理,通過布設電子監控設備等手段,及時發現和防止員工以本行名義違規與客戶簽訂協議、合同或從事其他民間借貸活動。
(五)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妥善處置員工參與民間借貸的應急預案。在發現員工參與民間借貸后,要積極排查風險隱患,加強解釋溝通,切實降低聲譽風險和財務損失。
(六)商業銀行應加強業務全流程管理,不斷完善內控制度并提高制度執行力。正確處理業務發展和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的關系,不斷完善考核機制,合理確定或適當提高合規和風險管理指標在考核體系中的占比,合規經營類和風險管理類指標權重應當明顯高于其他類指標。培育全員合規風險“零容忍”思想,建立有效的問責制度,嚴格責任追究。
《關于進一步防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證券公司業務往來相關風險的通知》第三點規定:嚴格禁止挪用銀行信貸資金炒股
嚴格禁止任何企業和個人挪用銀行信貸資金直接或間接進入股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貸款給企業和個人買賣股票。若發現挪用貸款買賣股票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采取及時、必要的措施立即收回貸款。對有違規行為的企業或個人,除依法嚴肅處理外,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將違規記錄載入征信管理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