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貴陽農商銀行某支行行長及三名客戶經理因違法放貸獲刑。
經法院認定,被告人周某于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任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文支行行長。被告人陶某于2014年3月11日被任命為貴陽農商銀行沙文支行客戶經理,被告人魏某、馬某系該行助理客戶經理。
根據貴陽農村商業銀行筑農商發(2012)165號《關于印發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貸款基本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中第三章規定,貸前調查應實行雙人調查制度,調查人對所調查的內容、事實進行認定,撰寫調查報告并在調查報告中分別簽名確認。
2012年7月12日、2013年7月17日,貴州鴻駿通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擔保合作協議。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貴州鴻駿通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彭某2合作,彭某2以該公司的名義在貴陽農村商業銀行白云支行開展擔保貸款業務。
2014年1月至5月,彭某2以他人等作為借款人,制作了虛假資料向沙文支行騙取貸款。四被告人在貸款的審查審批過程中未認真履行職責,違反國家規定,向33位借款人違法發放貸款。
其中,被告人周某簽批貸款33筆,被告人陶某主辦貸款33筆,違法發放貸款金額為1857萬元,現尚有1385.19萬元未歸還;被告人魏某協辦貸款18筆,違法發放貸款金額為1053萬元,現尚欠813.65萬元未歸還;被告人馬某協辦貸款15筆,違法發放貸款金額為804萬元,現尚欠571.53萬元未歸還。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陶某、馬某、魏某在公安機關偵查彭某2騙取貸款案時,在本案立案之前,如實供述了基本案件事實,于2017年3月陸續到案。
法院二審認為,周某、陶某、馬某、魏某四人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二審判決,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陶某、馬某、魏某分別獲刑6個月至1年半不等,并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