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22日公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含5件非法集資犯罪案例,3件證券期貨犯罪案例,2件洗錢犯罪案例。
10起典型案例分別為:“e租寶”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昆明泛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上海“阜興”集資詐騙案;沈陽“老媽樂”集資詐騙案;江西“老慶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執行案;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溫德乙等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張家港保稅區伊世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金文獻等操縱期貨市場案;遠大石化有限公司、吳向東操縱期貨市場案;袁鋼志洗錢案;周張成洗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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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寶”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借互聯網金融名義實施非法集資犯罪
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間,在不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利用“e租寶”平臺、芝麻金融平臺發布虛假融資租賃債權項目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e租年享”“年安豐裕”等若干理財產品進行銷售,以承諾還本付息等為誘餌,通過電視臺、網絡、散發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向115萬余人非法吸收資金762億余元。其中,大部分集資款被用于返還集資本息、收購線下銷售公司等平臺運營支出,或被揮霍以及用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造成集資款損失380億余元。此外,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丁寧等人還走私貴重金屬、非法持有槍支、偷越國境。
依法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十八億零三百萬元;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安徽鈺誠控股集團罰金人民幣一億元;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判處丁寧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一億零一萬元;以集資詐騙罪判處丁甸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萬元。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刑罰,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在案扣押、凍結款項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產、車輛、股權、物品等變價后發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繼續責令退賠并按照同等原則分別發還。
“昆明泛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借用合法經營形式實施非法集資犯罪
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間,被告單位昆明泛亞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裁)單九良與主管人員郭楓、王飚經商議策劃,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以稀有金屬買賣融資融貨為名推行“委托受托”業務,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給付固定回報,誘使社會公眾投資,變相吸收巨額公眾存款。被告單位云南天浩稀貴公司等3家公司及被告人錢軍等人明知昆明泛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幫助其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昆明泛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678億余元,涉及集資參與人13萬余人,造成338億余元無法償還。此外,單九良、楊國紅還在經營、管理昆明泛亞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共同將公司財物占為己有。
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昆明泛亞公司罰金人民幣十億元,分別判處云南天浩稀貴公司等3家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五億元、五千萬元和五百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判處單九良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千萬元,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依法追究相應刑事責任。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依法處置,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并按同等原則發還集資參與人。
上海“阜興”集資詐騙案
——持牌私募機構以發行私募基金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
2014年9月起,被告人朱一棟、趙卓權等人決定阜興集團開展融資業務,使用虛構投資標的、夸大投資項目價值、向社會公開宣傳等方式,并以高收益、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等為誘餌,設計銷售債權類、私募基金類等理財產品,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并發新還舊,不斷擴大資金規模,以維持資金鏈。至2018年6月,阜興集團非法集資565億余元,案發時未兌付本金218億余元。其間,阜興集團、朱一棟、朱成偉等人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連續買賣“大連電瓷”股票,并通過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奏,誤導消費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操縱證券市場,情節特別嚴重。
依法以集資詐騙罪、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阜興集團罰金人民幣二十一億元;以集資詐騙罪、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朱一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趙卓權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被告單位阜興集團和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還各被害人和被害單位,不足部分責令被告單位和各被告人繼續退賠。
沈陽“老媽樂”集資詐騙案
——以“養老投資”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
2013年8月,被告人金家福在沈陽市成立沈陽老媽樂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媽樂公司”)。2015年10月,金家福招攬被告人梁闖、張巖等人為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共同實施非法集資活動,以發放傳單、講課和開會等方式向公眾宣傳,謊稱投資老媽樂公司即能在一定期限后獲得高額回報,且能享受免費旅游等待遇,誘騙公眾投資。至2017年11月,老媽樂公司在全國開設1000余家店鋪,騙取170余萬名集資參與人62億余元,案發前返還42億余元。
依法以集資詐騙罪判處金家福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梁闖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張巖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江西“老慶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執行案
——多措并舉全力追贓挽損
2011年5月起,被告單位老慶祥公司經法定代表人章志雄決定,以預交“服務費用”享受更高養老服務折扣、贈送養老公寓免費居住時長、一次性獲得年利返現等名義,以支付高息為固定回報的方式,向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截至案發,共向7800余人非法吸收資金9.4億余元,造成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5.2億余元。
依法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老慶祥公司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章志雄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趙磊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相關涉案財產、違法所得按集資參與人的集資比例返還集資參與人。
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溫德乙等
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
2011年3月30日,被告單位欣泰電氣公司提出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因持續盈利能力不符合條件而被證監會駁回。2011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溫德乙與被告人劉明勝合謀決定采取虛減應收賬款、少計壞賬準備等手段,虛構有關財務數據,并在向證監會報送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定期財務報告中載入重大虛假內容。2014年1月3日,證監會核準欣泰電氣公司在創業板上市。隨后欣泰電氣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中亦載入了具有重大虛假內容的財務報告。2014年1月27日,欣泰電氣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掛牌上市,首次以每股發行價16.31元的價格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1577.8萬股,共募集資金2.57億元。
被告單位欣泰電氣公司上市后,被告人溫德乙、劉明勝繼續沿用前述手段進行財務造假,向公眾披露了具有重大虛假內容的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等重要信息。2017年7月,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欣泰電氣公司退市、摘牌,主承銷商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賠付1萬余名投資人的損失共計2.36億余元。
依法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八百三十二萬元;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溫德乙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劉明勝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張家港保稅區伊世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金文獻等操縱期貨市場案
——非法利用技術優勢操縱期貨市場
被告單位伊世頓公司于2012年9月成立,后通過被告人金文獻在華鑫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期貨公司)開設期貨賬戶。2013年6月起至2015年7月間,伊世頓公司為逃避證券期貨監管,通過被告人高燕、金文獻介紹,以租借或者收購方式,實際控制了19名自然人和7個法人期貨賬戶,與伊世頓公司自有賬戶組成賬戶組,采用高頻程序化交易方式從事股指期貨合約交易。其間,伊世頓公司隱瞞實際控制伊世頓賬戶組、大量賬戶從事高頻程序化交易等情況,規避中金所的監管措施,從而取得不正當交易優勢;還伙同金文獻等人,將自行研發的報單交易系統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統,直接進行交易,從而非法取得額外交易速度優勢。2015年6月1日至7月6日間,伊世頓公司及高燕、梁澤中伙同金文獻,利用以逃避期貨公司資金和持倉驗證等非法手段獲取的交易速度優勢,大量交易中證500股指期貨主力合約、滬深300股指期貨主力合約合計377.44萬手,非法獲利人民幣3.893億余元。此外,被告人金文獻還利用職務便利侵占華鑫期貨公司資金1348萬余元。
依法以操縱期貨市場罪判處伊世頓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億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億八千九百三十萬元;判處高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梁澤中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操縱期貨市場罪、職務侵占罪判處金文獻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遠大石化有限公司、吳向東操縱期貨市場案
——以囤積現貨影響期貨行情等手段操縱期貨市場
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經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被告人吳向東召集會議決定,于 2016年5月24日至8月31日,利用其實際控制的18個賬戶通過以市場價大量連續買入開倉的手法,將資金優勢轉化為持倉優勢。同時通過直接購買、代采代持、售后回購等方式大量囤積聚丙烯現貨,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圍,以反作用影響期貨市場,跨期貨、現貨市場操縱PP1609價格。遠大石化有限公司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36億余元,吳向東違法所得人民幣487萬余元,涉案其他11個賬戶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億余元。案發后,遠大石化有限公司積極退繳違法所得。
依法以操縱期貨市場罪判處遠大石化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億元,判處吳向東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百萬元;依法追繳遠大石化有限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億余元,依法追繳吳向東違法所得四百八十萬余元,對涉案其他11個賬戶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
袁鋼志洗錢案
——地下錢莊實施洗錢犯罪
被告人袁鋼志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外匯兌換業務,在上游客戶報價的基礎上,加價與下游客戶進行資金兌換,從中加收手續費賺取差價牟利。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間,袁鋼志在明知曾某某等人(另案處理)從事走私犯罪的情況下,多次幫助曾某某等人將人民幣兌換成美元。袁鋼志與曾某某等人通過微信群商談好兌換匯率、兌換金額后,通過其控制的銀行賬戶收取轉入的人民幣,扣除自己的獲利后將剩余人民幣轉給上游客戶指定的銀行賬戶。上游客戶收到轉賬后,通過香港的銀行賬戶將非法兌換出的美元轉入曾某某等人提供的香港收款賬戶中。經調查核實,袁鋼志為曾某某等人非法兌換外匯并將資金匯往境外,金額共計人民幣約1.7億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鋼志明知是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依法應予懲處。據此,依法以洗錢罪判處袁鋼志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周張成洗錢案
——跨境轉移貪污公款實施洗錢犯罪
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間,同案被告人倪樂菊(已判刑)教唆其姐姐倪樂平(另案處理)利用職務便利,持續從浙江省麗水市慶元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及其下屬的國有企業侵吞巨額公款。其間,被告人周張成在明知倪樂菊用于賭博的錢款為公款的情況下,仍通過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戶或聯系賭場、地下錢莊提供銀行賬戶,協助倪樂菊接收倪樂平貪污的公款,從國內轉移到境外,金額合計人民幣8 782余萬元。周張成在賭場為倪樂菊“洗碼”獲得“傭金”人民幣70余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張成明知是貪污公款,仍協助將資金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周張成在賭場為倪樂菊“洗碼”所得“傭金”系違法所得,應予以追繳或退賠。據此,依法以洗錢罪判處被告人周張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0萬元。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