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30日消息,北京印發《關于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盤活利用的指導意見(試行)》(下稱《意見》),鼓勵產業用地混合利用,單一用途產業用地內,可建其他產業用途和生活配套設施的比例不超過地上總建筑規模的30%;重點功能區及現狀軌道站點周邊,鼓勵利用現狀建筑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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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意見》,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是指現狀國有建設用地中規劃為建設用地的土地資源。
實施路徑為:鼓勵原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自主、聯合等方式盤活利用;原土地使用權人無繼續開發建設意愿的,可通過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監管平臺進行轉讓或由納入自然資源部儲備機構名錄的機構收儲(可帶地上建筑物)。鼓勵國有企業探索成立專業平臺公司,通過騰退、整合等方式,對企業所屬土地、房屋資源進行統籌再利用。
支持政策方面,根據《意見》,(一)建筑規模指標:
在符合分區規劃確定的規模總量、布局結構、管控邊界的基礎上,各區在統籌盤活利用時,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鼓勵在本區范圍內或企業權屬范圍內對建筑規模指標進行轉移和集中使用。涉及跨區項目,可實施跨區統籌。
對于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且有助于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的高精尖產業項目,或用地混合、空間共享、功能兼容的軌道微中心等立體復合開發項目,其建筑規模指標經區政府統籌后予以優先保障。
(二)用地功能兼容:
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可進行用地功能兼容,具體要求按照本市建設用地功能混合使用相關規定執行。
鼓勵產業用地混合利用,單一用途產業用地內,可建其他產業用途和生活配套設施的比例不超過地上總建筑規模的30%,其中用于零售、餐飲、宿舍等生活配套設施的比例不超過地上總建筑規模的15%。
(三)建筑功能轉換:
對已建成投入使用且符合本市建設用地功能混合使用相關規定的存量建筑可進行功能轉換。
重點功能區及現狀軌道站點周邊,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落實建筑規模增減掛鉤要求、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利用現狀建筑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四)土地利用方式及年限:
對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盤活利用中涉及的劃撥用地、出讓用地,根據盤活利用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采取協議出讓、先租后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或保留劃撥方式使用土地(再利用為商品住宅的除外)。
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盤活利用項目,可結合規劃情況,合理約定出讓年限,但不得超過相應用途法定最高出讓年限。
以彈性年期方式使用土地的,出讓年限不得超過20年。以長期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到期后可按規定申請續期。
(五)異地置換:
對騰退的流通業用地、工業用地,在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在符合規劃及本市產業發展要求前提下,經批準可以協議出讓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安排產業用地。
符合城市副中心發展定位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在疏解至城市副中心時,允許其新建或購買辦公場所;符合劃撥條件的,可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原國有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經批準可以協議方式按照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為原土地使用權人安排用地,所收回的土地由屬地區政府依法安排使用。
(六)過渡期政策:
企業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本市重點支持產業的,可享受在一定年限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用途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以5年為上限。過渡期滿或涉及轉讓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手續時,除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保留劃撥外,其余可以協議方式辦理,但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有明確規定以及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租賃合同等有規定或約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除外。
市、區相關部門應強化對實行過渡期政策企業的事中、事后監管和服務。
(七)土地出讓價款繳納:
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手續,以及已出讓用地因調整土地使用條件、發生土地增值等情況需補繳土地價款,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土地價款可分期繳納,最長不超過1年,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50%。
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對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以及對提高自有工業用地或倉儲用地利用率、容積率并用于倉儲、分撥運轉等物流設施建設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經批準變更土地用途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不變更土地用途,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不補繳土地價款。經盤活利用發展高精尖產業項目的,土地價款按本市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等相關用地政策執行。
(八)用地功能保障:
為保障產業用地發展空間,“三城一區”、國家級開發區、市級開發區等重點功能區,需在產業用地主導功能不變的前提下,實施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盤活利用。
轉型為教育、養老等公共服務類用途的,房屋不得分割轉讓。
對經營性的教育、養老等社會領域企業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施等財產進行抵押融資,抵押人、抵押權人應共同做出承諾,在抵押權實現后保障原有經營活動持續穩定,確保土地用途不改變、利益相關人權益不受損。(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