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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網站8日消息,為進一步提升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能力,切實發揮保險防災減損和經濟補償功能。近日銀保監會印發《財產保險災害事故分級處置辦法》(簡稱《辦法》)。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我國相繼發生“利奇馬”臺風、河南特大暴雨、四川瀘定地震以及湖北十堰燃氣爆炸等災害事故。災害事故發生后,銀保監會迅速行動,組織行業開展災害事故應對,積極發揮保險防災減損、搶險救災、經濟補償以及社會治理等功能作用,并有力地推動河南、云南、四川等地巨災保險的發展。為更加有力推動災害事故處置,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形成工作合力,銀保監會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辦法》,對財產保險災害事故進行分級,并明確分級處置的主體和責任。
《辦法》共6章23條,包括總則、組織領導、財產保險災害事故等級劃分及處置措施、預防及宣傳、支持及保障、附則。
《辦法》對財產保險災害事故等級進行劃分,并明確各級災害事故的統籌應對主體和工作措施。具體將財產保險災害事故按照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3個等級,對應Ⅰ級、Ⅱ級、Ⅲ級響應,分別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統籌啟動響應、開展應對處置并適時終止響應。
具體來看,(一)特別重大財產保險災害事故。1.啟動國家層面災害事故處置;2.因發生洪水、臺風、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或者火災、爆炸、交通運輸事故等事故災難,造成或可能造成財產保險損失賠付10億元以上或人身傷亡賠付2000萬元以上或被保險人死亡30人以上或對財險公司業務產生特別重大影響;3.銀保監會視災害事故損失情況、社會影響力等認定的其他事件。
(二)重大財產保險災害事故。1.因發生洪水、臺風、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或者火災、爆炸、交通運輸事故等事故災難,造成或可能造成財產保險損失賠付5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或人身傷亡賠付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或被保險人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對財險公司業務產生重大影響;2.各銀保監局視災害事故損失情況、社會影響力以及地方黨委政府處置要求等認定的其他事件。
(三)較大財產保險災害事故。1.因發生洪水、臺風、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或者火災、爆炸、交通運輸事故等事故災難,造成或可能造成財產保險損失賠付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人身傷亡賠付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被保險人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對財險公司業務產生較大影響;2.各銀保監分局視災害事故損失情況、社會影響力以及地方黨委政府處置要求等認定的其他事件。
《辦法》規定,發生特別重大財產保險災害事故時,銀保監會統籌實施Ⅰ級響應;發生重大財產保險災害事故時,屬地銀保監局統籌實施Ⅱ級響應;發生較大財產保險災害事故時,銀保監分局在上級銀保監局指導下統籌實施Ⅲ級響應。
同時,《辦法》明確要求各級監管機構和財險公司應當加強與應急管理、氣象、地震等部門的信息互通和協作配合,各財險公司應當強化風險隱患排查、防災減災知識技能培訓以及新聞宣傳管理。同時,要求中國銀保信、上海保交所應當為全國范圍開展保單信息排查提供支持,保險業協會應當發揮自律協調作用并制定行業災害事故處置規范。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持續推動完善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工作機制,不斷提升財險業災害事故處置質效,進一步發揮好保險經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的功能作用。(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