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證監局網站發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8]20號、[2018]21號顯示,熊貓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趙偉平于2018年8月27日通過網絡直播發布了“(熊貓金庫)發生擠兌”、“(投資者)大量提前退出”等言論,部分媒體刊登轉載了“實控人直播宣,熊貓金控陷兌付危機”的報道,引起了市場的關注和投資者質疑。
熊貓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在知悉P2P主營業務活動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未及時披露有關信息。
熊貓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熊貓金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公開說明的監管措施。
熊貓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趙偉平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趙偉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中國證監會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并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發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 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 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 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 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 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 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 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 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 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為公告全文:
關于對熊貓金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公開說明措施的決定
[2018]20號
關于對熊貓金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責令公開說明措施的決定
熊貓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實際控制人于2018年8月27日通過網絡直播發布了“(熊貓金庫)發生擠兌”、“(投資者)大量提前退出”等言論,部分媒體刊登轉載了“實控人直播宣,熊貓金控陷兌付危機”的報道,引起了市場的關注和投資者質疑。你公司在知悉P2P主營業務活動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未及時披露有關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公開說明的監管措施,責令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公開說明銀湖網、熊貓金庫目前經營現狀、可能存在的風險及公司擬采取的措施等事項。
你公司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8年9月21日
關于對趙偉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8]21號
關于對趙偉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趙偉平:
你作為上市公司熊貓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熊貓金控”)的實際控制人,于2018年8月27日通過網絡直播發布了“(熊貓金庫)發生擠兌”、“(投資者)大量提前退出”等言論,部分媒體刊登轉載了“實控人直播宣,熊貓金控陷兌付危機”的報道,引起了市場的關注和投資者質疑。而熊貓金控尚未披露有關重要信息。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中國證監會誠信檔案。
如果你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