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銀保監會今日發布的上海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保監罰〔2018〕41號、42號)顯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支行(以下簡稱“平安銀行”)上海古北支行、平安銀行上海浦南支行存在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違法違規行為。
平安銀行上海古北支行原持有的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于2016年6月17日有效期屆滿,在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期間仍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平安銀行上海古北支行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上海保監局對平安銀行上海古北支行處5萬元罰款。
平安銀行上海浦南支行原持有的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于2016年6月17日有效期屆滿,在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期間仍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平安銀行上海浦南支行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上海保監局對平安銀行上海浦南支行沒收該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即127069.24元的罰款。合計罰沒190603.86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或者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保險經紀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