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澄星無人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人機”)因未按期編制并披露三季度報告,構成信息披露違規,被全國股轉公司出具警示函。
監管公告顯示,經查明,無人機作為創新層掛牌公司,未在 2018 年會計年 度的前九個月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制并披露三季度報告,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細則》”)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對于掛牌公司的違規行為,時任掛牌公司的董事長、董事會 秘書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 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 1.5 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業務規則》第 6.1 條及 《信息披露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決定對掛牌公司無人機,及時任董事長陳加華、時任董事會秘書方奕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