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銀保監會披露對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針對其目前償付能力不達標現象采取監管措施。
數據顯示,2018年3季度,長安責任保險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為-41.50%,償付能力不達標,風險綜合評級為D類。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0號: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并采取監管措施。
具體來看監管措施包括,責令增加資本金,完成增資擴股工作;總公司及分支機構停止接受除車險和責任險以外的新業務(包括直接保險業務和再保險分入業務);停止增設分支機構。
此外,銀保監會表示,將根據長安責任保險對監管措施的落實情況,決定后續是否繼續采取監管措施。
以下為監管函原文:
監管函〔2018〕74號
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季度,你公司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為-41.50%,償付能力不達標,風險綜合評級為D類。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0號: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第一次工作會議研究決定,對你公司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完成增資擴股工作;
二、總公司及分支機構停止接受除車險和責任險以外的新業務(包括直接保險業務和再保險分入業務);
三、停止增設分支機構。
以上監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執行,我會將視你公司落實情況,決定是否采取后續監管措施。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