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股轉系統發布對鄭州遠見安全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遠見)及公司董事長、實控人孫紅州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明,鄭州遠見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一、關聯方資金占用未及時披露
2016 年孫紅州為鄭州遠見提供資金 186.30 萬元,從鄭州遠見拆出資金 467.10 萬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拆出資金余額 280.80 萬元,占掛牌公司 2015 年經審計的凈資產的 5.80%。公司賬務處理中將孫紅州和王亞濤的拆借金額均通過馮莉敏合- 2 -并反映,未對孫紅州資金占用情況進行披露。
二、關聯交易未及時披露
2015 年 5 月 5 日,公司、孫紅州與張冰簽訂《股權擔保借款協議》,約定鄭州遠見向張冰借款 100 萬元,孫紅州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為擔保,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015 年 5 月10 日,公司、孫紅州與閆重軍簽訂《股權擔保借款協議》,約定公司向閆重軍借款 100 萬元,孫紅州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為擔保,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016 年 9 月 8 日,公司實際控制人孫紅州、馮莉敏與浩瀚(上海)簽訂《保證合同》,為公司與浩瀚(上海)簽訂的《售后回租合同》提供保證,對相關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公司未就上述關聯交易履行相應審議程序并披露。
三、5%以上股權被凍結或質押未披露或未及時披露
依據新密市人民法院(2017)豫 0183 執 3388 號裁判文書,公司實際控制人孫紅州持有的 2,010 萬股股份于 2017 年 10 月10 日被司法凍結(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孫紅州實際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為 1,510.10 萬股,占公司總股本 45.76%),超過公司總股本的 5%。公司未就上述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公司及實際控制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未披露或未及時披露
2017 年 6 月7 日,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孫紅州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進- 3 -行了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情形。2018 年 2 月 27 日,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馮莉敏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司未進行信息披露。此后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孫紅州、馮莉敏又多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公司均未進行信息披露。
五、重大訴訟未披露或未及時披露
2017 年 4 月 11 日,韓汝森因民間借貸糾紛,將孫紅州、馮莉敏、公司訴至法院,訴訟金額 950 萬元,占公司 2016 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 22.07%,屬于重大訴訟。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5日收到開庭傳票,新密市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作出(2017)豫 0183 民初 2205 號民事調解書,并于同日送達孫紅州、馮莉敏、公司。公司未就上述重大訴訟進行披露。
2017 年 9 月 1 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受理浩瀚(上海)與公司的合同糾紛,訴訟金額 460.42 萬元,占公司 2016 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 10.70%,屬于重大訴訟。該案于 2017 年 9 月27 日開庭,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進行了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情形。
六、公司破產清算事項未及時披露
2018 年 1 月 17 日,公司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后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申請撤回破產申請,同日法院作出(2018)豫 01 破申 6 號民事裁定書,準許公司撤回破產申請。
2018 年 3 月 13 日,浩瀚(上海)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2018)豫 01 破申 7- 4 -號民事裁定書,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3 日收到該項文書。公司未就上述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七、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披露
2018 年 2 月 2 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滬 0115 民初 62993 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浩瀚(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瀚(上海))就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租回的生產設備與公司協議折價或將設備拍賣、變賣以償還債務。公司主要生產設備被處置,生產經營實質停滯。公司未就該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018 年 2 月 18 日,為執行韓汝森與孫紅州、馮莉敏、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豫 0183 民初 2205 號),新密市人民法院公開拍賣公司房產七處,公司失去主要生產經營場所。公司未就該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鄭州遠見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 1.4、1.5 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四十六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孫紅州參與了對上述資金占用事項,未能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對上述關聯交易事項未能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對相關應披露事項未能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未及時告知公司,未能勤勉盡責,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業務規則》第 1.4、1.5 條、4.1.4 條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業務規則》第 6.1 條、《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決定對鄭州遠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孫紅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