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江西監管局2019年第2號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贛銀保監罰決字〔2019〕2號)顯示,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財險江西”)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朱軍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1月25日,中國銀保監會江西監管局依據《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對華安財險江西罰款人民幣6萬元;對朱軍給予警告并罰款人民幣1萬元。
《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并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