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稅總局武漢市稅務局發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湖北醫藥集團鼎新醫藥有限公司因發票違法,被武漢市稅務局稽查三局罰款11.5萬元。
記者通過啟信寶查詢發現,湖北醫藥集團鼎新醫藥有限公司曾兩次被列入“失信名單”。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湖北醫藥集團鼎新醫藥有限公司被處罰事由為“其他違反稅務管理規定”,處罰依據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78號公告《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第十三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規定且均應處以罰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資料顯示,湖北醫藥集團鼎新醫藥有限公司為湖北醫藥集團有限公司(“湖北醫藥”)全資子公司,而湖北醫藥是掛牌新三板同濟醫藥(NEEQ :430359)子公司。
對此,中國網財經記者致電湖北醫藥集團鼎新醫藥有限公司,但公開電話號碼為空號,而湖北醫藥的電話未有人接聽。隨后,記者聯系同濟醫藥,該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員表示,相關負責人在開會,將相關問題反饋后給予答復。截至發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