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證監局近日發布關于對湯東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國元期貨有限公司(簡稱“國元期貨”)合肥金寨路營業部未按照監管規定時間換領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湯東標作為營業部負責人,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按照《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并對其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
(二)未按規定參加業務培訓
(三)違規兼職或者未按規定報告兼職情況
(四)未按規定報告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湯東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湯東標:
經查,國元期貨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營業部未按照監管規定時間換領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你作為營業部負責人,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按照《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