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消息,云南證監局發布關于對云南力帆駿馬車輛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力帆駿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近期,云南證監局對力帆駿馬發行的公司債券使用、管理情況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查,力帆駿馬存在以下問題:
在力帆駿馬發行的公司債券存續期內,未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3.2.1條和.第3.2.2條的規定,按時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和2019年中期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云南證監局決定對力帆駿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天眼查顯示,力帆駿馬為重慶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參股企業,持股21%。
《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3.2.1條:發行人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3.2.2條:發行人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和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分別向本所提交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和本年度中期報告,但債券募集說明書在發行時已經披露相關內容的除外。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募集說明書,并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應當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是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