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消息,上海證監局發布關于對益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盟股份”證券代碼:832950)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益盟股份在開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營銷環節存在虛假、不實、誤導性宣傳;
2. 未有效落實業務環節留痕管理的要求;
3. 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人員變更未報告;
4. 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益盟股份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中國網財經記者梳理發現,益盟股份廣州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曾因內部控制不健全、合規管理存在瑕疵等問題被廣東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業務方式、業務場所、主要負責人以及具有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提出變更報告,辦理變更手續。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告知客戶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 (二)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 (三)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四)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 (五)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項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監督。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益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營銷環節存在虛假、不實、誤導性宣傳;
2. 未有效落實業務環節留痕管理的要求;
3. 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人員變更未報告;
4. 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在2020年1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我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并檢查你公司的整改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