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江蘇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江蘇悅達善達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悅達善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江蘇悅達善達在銷售悅達善達定增私募基金九號產品過程中,沒有對產品進行風險評級,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決定對江蘇悅達善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 中國證監會 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江蘇悅達善達股權投資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江蘇悅達善達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銷售悅達善達定增私募基金九號產品過程中,沒有對產品進行風險評級,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