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38號)顯示,經查,博瑞生物醫藥(蘇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瑞醫藥”,688166.SH)于2020年2月12日披露《關于抗病毒藥物研制取得進展的公告》稱,“于近日成功仿制開發了瑞德西韋原料藥合成工藝技術和制劑技術。公司已經批量生產出瑞德西韋原料藥,瑞德西韋制劑批量化生產正在進行中”。經核查,公司公告中所稱“批量生產”實際為藥品研發中小試、中試等批次的試驗性生產,而非已完成審批并開始正式規模化、商業化生產銷售瑞德西韋原料藥和制劑。博瑞醫藥所披露的“批量生產”未考慮一般語義的理解,亦未作出專門說明,不能準確描述抗病毒藥物研制的進展,信息披露不準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博瑞醫藥董事會秘書王征野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體負責人,對此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博瑞醫藥及董事會秘書王征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博瑞醫藥成立于2001年10月26日,注冊資本4.1億元,于2019年11月8日在上交所掛牌,袁建棟為法定代表人、實控人、大股東、董事長、總經理、最終受益人,截至2019年11月8日,袁建棟1.14億股,持股比例27.69%。當事人王征野自2018年9月26日至今任博瑞醫藥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于對博瑞生物醫藥(蘇州)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0〕38號
博瑞生物醫藥(蘇州)股份有限公司、王征野:
你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披露《關于抗病毒藥物研制取得進展的公告》稱,“于近日成功仿制開發了瑞德西韋原料藥合成工藝技術和制劑技術。公司已經批量生產出瑞德西韋原料藥,瑞德西韋制劑批量化生產正在進行中”。經核查,公司公告中所稱“批量生產”實際為藥品研發中小試、中試等批次的試驗性生產,而非已完成審批并開始正式規模化、商業化生產銷售瑞德西韋原料藥和制劑。你公司所披露的“批量生產”未考慮一般語義的理解,亦未作出專門說明,不能準確描述抗病毒藥物研制的進展,信息披露不準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董事會秘書王征野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體負責人,對此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董事會秘書王征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內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