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禪城區博物館藏品征集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簡稱《規定》)日前正式印發實施。《規定》明確,藏品征集方式包括協商轉讓、捐贈獎勵、商業購買、拍賣購買、有償調撥以及其他合法途徑。其中,對捐贈大量或重要藏品的收藏者,區博物館應根據文物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給予適當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物質獎勵最高2000元。
《規定》提出,區博物館根據自身性質、定位及開展陳列展覽和科學研究的業務需要確定藏品征集范圍,重點征集與禪城區有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藏品。具體包括: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著名人物有關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現代重要實物;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出土的文物、古建筑構件、石刻、壁畫;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各個歷史時代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民俗用品、社會生產和生活用品;當代具有特殊意義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當代禪城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見證物;根據陳列和研究的需要,有目的、有計劃征集的其他類別藏品。
其中,對捐贈大量或重要藏品的收藏者,區博物館應根據文物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給予適當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物質獎勵最高2000元。對文物保護有重大貢獻的,報請上級文物主管部門發放獎狀、獎金予以表彰,并可舉行授獎儀式。
《規定》強調,征集社會流散藏品、個人所屬藏品,堅持自愿轉讓、平等協商的原則。經省文物鑒定站的專家鑒定后,如雙方能達成轉讓意愿的,由區藏品征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與藏品所有人商定轉讓價格,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后,方可支付資金收購。而參與拍賣行競拍方式征集藏品的,由省文物鑒定站的專家提出鑒定意見后,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后,方可參與競拍。
在征集藏品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完成工作記錄、聯系專家鑒定評估、草擬簽訂征集合同,并確認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后,配合完成相關藏品登記工作,及時向區博物館財務提交所需資料,盡快完成國庫集中支付手續。
征集工作完成后,區博物館須在當天(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天,并需經區博物館分管領導同意)將所有征集的藏品和清單移交文物庫房存放;如屬捐贈物品,則應在5天內寫好捐贈清單和證書交由捐贈者或委托人(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0天)。藏品正式入庫手續應于5天內辦理,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0天。藏品入庫后,區博物館應嚴格按照《文物倉庫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藏品,保證藏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