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中石油曙光采油廠原廠長一審獲刑11年,受賄近1400萬
繼中石油遼河油田歡喜嶺采油廠原廠長范英才被判之后,中石油再曝一原采油廠長因受賄獲刑。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張波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中石油遼河油田另一采油廠曙光采油廠原廠長張波受賄近1400萬元,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1年。
生于1963年的張波,原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河油田分公司曙光采油廠廠長、黨委副書記兼曙采工程技術處處長。因涉嫌犯受賄罪, 2019年10月1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執行逮捕。
盤錦市大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波在遼河油田分公司淺海石油開發公司、試采油公司、遼河油田生產運行處、曙光采油廠等部門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工作量分配等方面為他人或其他單位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盤錦市東郭葦場土地開發工程公司時任經理張某某等人所送的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399.67萬元,其中人民幣1182萬元、美元23萬元、歐元1萬元、金條1600克、加油卡價值20萬元。
判決書顯示,張波受賄始于1997年,至2019年被抓之前仍在受賄,受賄跨度達22年之久。在判決書列舉的92項受賄事實中,行賄金額最大的來自盤錦市東郭葦場土地開發工程公司。法院認定,2014年至2017年,張波任曙光采油廠廠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東郭葦場土地開發工程公司在安排工作量上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該公司時任經理張某某(另案處理)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85萬元、美元3萬元及存有人民幣30萬元的銀行卡一張。張波將其中人民幣25萬元、美元3萬元和銀行卡交至曙光采油廠紀委副書記楊某某處,后轉交下任紀委副書記劉某某保管。
類似將收受的賄賂部分交予單位其他工作人員保管,或者用于單位支出,在張波受賄案中還有多起。庭審中,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波具有坦白、主動全部返還贓款、預繳罰金、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的情節,請求人民法院結合張波將違法所得中的約200萬元用于單位支出的實際情況,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或其他單位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考慮到涉案部分贓款用于單位支出,且張波家屬已代為返贓,涉案全部贓款及贓物已被追回,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020年12月31日,盤錦市大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依法沒收被告人張波違法所得人民幣1265.6萬元,上繳國庫,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