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后罰款減為49.5萬,海南一中學名校仍拒收超排廢水處罰書
據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政府網站2月19日消息,瓊山區生態環境局2月18日對海口市瓊山中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瓊山環察字〔2021〕4號》稱,決定對海口市瓊山中學提出的減輕行政處罰理由予以采納,罰款由55萬元減為49.5萬元,因海口市瓊山中學拒絕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現依法向海口市瓊山中學公告送達。
2020年10月19日,瓊山區生態環境局委托海口市環保技術工程實業開發公司對海口市瓊山中學進行檢測。2020年11月3日瓊山區生態環境局收到海口市環保技術工程實業開發公司轉來的《檢測報告》顯示,海口市瓊山中學污水處理站排放口排放廢水中的氨氮和總磷排放濃度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一級標準,并將超標廢水排放至外環境,已構成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2020年11月4日,瓊山區生態環境局對海口市瓊山中學位于海口市瓊山區新大洲大道396-2號的海口市瓊山中學污水處理站項目進行現場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2020年12月25日,瓊山區生態環境局向海口市瓊山中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瓊山環察字〔2020〕62號)。
2020年12月29日,海口市瓊山中學向瓊山區生態環境局提出聽證申請,以已召集環保專家到現場勘察評估,并聽取專家意見且完成了設備設施升級,經檢測多次穩定達標,污水處理效果進一步優化,因此存在多處減輕處罰的情形為由,提出減輕行政處罰的申請。
針對海口市瓊山中學提出的聽證,瓊山區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舉行聽證會。
經復核,海口市瓊山中學的聽證理由成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經局黨組會研究,決定對海口市瓊山中學提出的減輕行政處罰理由予以采納,對海口市瓊山中學予以減輕行政處罰,罰款由人民幣伍拾伍萬元整減為肆拾玖萬伍仟元整。
海口市瓊山區生態環境局前述《行政處罰決定書 瓊山環察字〔2021〕4號》顯示,瓊山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向海口市瓊山中學送達本決定書時,海口市瓊山中學授權委托人表示拒絕簽收本決定書,瓊山區生態環境局2021年2月5日將本決定書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分別郵寄至海口市瓊山中學經營場所和海口市瓊山中學授權委托人住所地,郵寄的文書均以拒收為由退回,現依法向海口市瓊山中學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瓊山環察字〔2021〕4號)。限海口市瓊山中學公告發出之日(2月18日)起60日內到瓊山區生態環境局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瓊山環察字〔2021〕4號),逾期即視為送達。
海口市瓊山中學被處罰的污水處理站項目,位于海口市瓊山區新大洲大道396-2號。據海口市瓊山中學網站介紹,這里是海口市瓊山中學新建的高中部地址。據介紹,2010年至2011年,海口市委、市政府作出海口市瓊山中學提質增容、異地新建的決策,按省級重點示范高中標準,在南渡江畔建起了占地面積180畝的新校區。
海口市瓊山中學網站信息顯示,海口市瓊山中學被譽為海南名校之一。2003年,海口市瓊山中學被定為海口市直屬重點中學。2006年,在省一級學校復檢評估中,學校被評定為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一級(甲等)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