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3月8日消息(記者遲嵩 哈爾濱臺楊桐波 崔恩澤)針對全國校外培訓機構呈井噴之勢不斷涌現的情況,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佳音教育集團董事長陳佐東建議針對“校外培訓教育”進行專項立法,從而完善我國民辦教育領域的法律體系,推動校外培訓教育行業的健康發展。
根據中國教育學會發布的調查報告,2016年我國中小學校外培訓行業市場規模超過8000億元,參加培訓的中小學生規模超過1.37億人次,輔導機構教師規模700萬至850萬人,有的培訓機構教師月薪達數十萬元。對部分上海市中小學家長的問卷調查顯示,有84%的孩子參加課外輔導班,其中87%的孩子有數學輔導課,69%的孩子有英語輔導課。
陳佐東說,這些校外培訓機構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廣大中小學生和家長對教育培訓的多元化需求,也是對現行教育體制的有益補充。但與此同時,在校外培訓教育發展的過程中,培訓教育行業也逐漸出現了一些問題,培訓教育機構良莠不齊,對其缺乏針對性的有效管理,造成了行業發展中的亂象叢生:以應試為導向,強化應試;超綱教,提前學;亂收費、高收費,退費難;虛假宣傳,廣告內容名不副實等。諸如此類的亂象,直接導致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影響了公立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利于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違背了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發展規律,不利于青少年學生的健康成長;增加了中小學生的家庭經濟負擔,引發社會反映強烈,亟需加快規范校外培訓教育行業的健康發展。
因此,陳佐東建議將國家現有政策中關于校外培訓教育機構工作章程、設立審批、組織機構等方面的規定內容,加以匯總、修改、優化和充實,形成校外培訓教育法的內容,來推進校外培訓教育行業長期的持續性規范化發展。他說,2016年韓國制定了《輔導法》來專門規制培訓教育機構的做法值得借鑒。該法對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教學活動、師資管理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立法規制,構建了完善的立法體系,通過立法明確了教育培訓機構經營者的義務、強化監督機制、建立嚴密法律責任體系等。我國校外培訓教育機構的法律規制可參考借鑒韓國經驗,通過制定校外培訓教育法專項法律,促進校外培訓教育機構的合法化運行,推動校外培訓教育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校外培訓教育法的主要內容應包含立法宗旨、監管對象、經營者的權利與義務、監管內容、政府管理職責、法律責任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