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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二、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全部遷徙并落戶外地的。四、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五、由于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六、由于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嚴重破壞,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閑置荒蕪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發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發包的耕地。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