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大的銷售隊伍對保險業快速發展功不可沒,但良莠不齊的素質及頻發的銷售亂象卻讓其備受詬病。9月2日,北京銀保監局出臺《北京保險機構銷售人員處罰信息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首次從監管層面提出了保險銷售人員處罰信息登記、使用和管理等規范要求,升級“黑名單”至“灰名單”。分析人士指出,此舉旨在建立在京保險銷售人員失信懲戒機制,進而提升銷售人員整體素質。
數據顯示,截至今年8月末,北京地區的個人代理隊伍達到22.7萬人,其中,人身險公司11.9萬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3.3萬人,保險經紀公司2.6萬人。北京銀保監局人身險處處長王丹介紹表示,監管中,發現部分已經被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甚至被刑事處罰的、一些具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換了一家機構仍然在保險業內從業,繼續出現一些違規違紀行為。
如何提升保險銷售隊伍整體素質,防范“不良”從業者繼續參與經營的風險備受關注。事實上,早在2012年,原北京保監局就已經指導行業協會以行業自律的形式建立了行業警示信息制度。
“但行業自律本身的強制性有限,信息錄入率和使用率都不高。此次以監管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印發該文件,也是借鑒了銀行業監管經驗,將行業自律上升為監管制度,并將通過行業抽查、監管檢查等形式督促執行,能夠保證制度得到有效落實,真正營造‘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誠信規范的從業氛圍,也是我們北京構建清廉金融文化的重要舉措。”王丹指出。
《辦法》將“黑名單”升級為“灰名單”,擴大了信息收集范圍。通過借鑒銀行業從業人員監管經驗,在刑事處罰、行政處罰、黨紀政務處分等較為嚴格的懲戒措施基礎上,增加了內部處分和其他懲戒(如違反行業自律公約)等,以便保險機構準入審查中,能夠全面掌握相關人員既往誠信合規情況。
同時,《辦法》要求保險機構在人員招錄前,充分參考信息登記管理系統中的查詢結果,自主決定人員的錄用。存在監管規定禁止聘任或委托情形的,保險機構不得錄用相關人員。
此外,《辦法》還優化了信息登記、使用和管理的標準及流程,并要求行業協會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做好處罰信息系統的維護。如行業協會按照《辦法》要求,進一步優化了保險機構人員信息登記報送流程,取消原有的填寫紙質材料報送環節,提升了保險機構上傳率與上傳時效;同時完善了信息系統登記、查詢、統計界面,在便捷性、安全性等方面提升系統使用與管理功能。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對此表示,依據《辦法》建立“灰名單”制度后,將大大增加保險銷售人員違法違規成本,形成對銷售人員有效威懾,引導他們合法合規地從事保險銷售工作。
“《辦法》的出臺有利于加強保險機構銷售人員管理,提高銷售人員職業素養,深化北京保險業清廉金融文化建設,規范銷售人員的銷售行為,保護保險機構和消費者的利益,改善保險行業社會形象,建立規范有序的保險市場。”李文中如是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同日,北京保險行業協會與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還共同印發《北京保險機構銷售人員處罰信息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根據《辦法》規定,銷售人員處罰信息包括刑事處罰、行政處罰、黨紀政務處分、內部處分及其他懲戒措施共五類。《細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充分考慮處罰信息與銷售人員從業規范的關聯程度,結合北京地區保險市場特點與實際,對上述五類信息的范圍加以界定。如《辦法》所稱行政處罰,是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金融監管機構規定,被金融監管機構予以行政處罰的情形;再如,內部處分是指因違反保險機構內部日常管理、銷售品質、服務規范等管理制度,受到保險機構處分的情形。
而為了保持數據的完整性與工作的延續性,讓系統數據更加豐富且得到最大化利用,督促保險機構從人員招募的首個環節開始,加強銷售人員管理,有效防范問題人員“帶病流動”風險,因此追溯錄入近兩年處罰信息。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北京銀保監局方面表示,下一步,將嚴格執行,進一步加強北京地區保險機構銷售人員管理和業務規范,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權益,促進保險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記者 陳婷婷 實習記者 胡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