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條件成熟時引入做市商機制是推進科創板建設的重要舉措之一,早在《關于在上交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中就提出,科創板將在競價交易基礎上,待條件成熟時引入做市商機制。如今,科創板設立以來市場運行平穩,各項改革措施成效明顯。為落實《實施意見》,深入推進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1月7日晚間,證監會發文稱,擬在科創板引入做市商機制,起草了《證券公司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試點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做市規定》)。據了解,《做市規定》共十七條,主要包括做市商準入條件與程序、事中事后監管等六個方面的內容。
準入條件:最近12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100億
關于準入條件,按照“穩妥起步、風險可控”的原則。
證監會表示,初期參與試點證券公司除具備完善的業務方案、專業人員、技術系統等條件外,還需滿足資本實力、合規風控能力方面的兩項條件,一是最近12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100億元;二是最近三年分類評級在A類A級(含)以上。
此外,相關高管和專業人員的業務經驗和執業經歷年限等具體要求擬由上交所在配套業務規則中明確。
準入程序:申請展業須經上交所評估、證監會核準業務資格
證監會表示,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可向證監會提交相關做市交易業務申請材料。
鑒于做市交易業務專業性強,對證券公司業務、系統、人員、風控等方面要求較高,《做市規定》要求對公司是否具備做市業務能力進行評估。通過上交所評估測試的向證監會提出申請,由證監會核準業務資格。
做市商券源:可從二級市場買入、使用自有股票等
《做市規定》中也明確了做市商券源。
證券公司可在二級市場買入股票作為做市商券源,但集中大量買入會對個股價格產生擾動,甚至會對市場運行產生影響,且在二級市場買入還受到法律法規有關持股比例的限制。
為豐富做市券源,《做市規定》明確,可使用自有股票、從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入的股票或其他有權處分的股票。具體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后規定。
內部管控要求:完善業務隔離制度、嚴防利益沖突
做市交易業務與經紀、自營、資產管理等業務可能會有利益沖突,也可能會給做市商帶來一定風險。為此,《做市規定》對試點證券公司提出了嚴格要求。
一是完善業務隔離制度,防止敏感信息不當流動,嚴防利益沖突;二是建立健全做市交易業務內部控制、決策流程、制衡機制,確保業務規范有序開展;三是加強做市交易業務管理,健全廉潔從業風險防控和反洗錢要求,防止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風險監測監控要求:原則上科創板做市持股不超過5%等
引入做市商交易機制有助于平抑市場波動、增加市場活躍度,但也可能會助漲助跌,加劇市場波動。為此,《做市規定》從四個方面對試點證券公司從嚴要求。
一是將做市交易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完善風險監測指標,做好業務風險防控;二是建立健全異常交易監控機制,報備專用賬戶、接受上交所全方位監控,防止對市場穩定造成影響;三是參照自營持有股票標準計算和填報風控指標,原則上科創板做市持股不超過5%,由上交所在具體業務規則中明確;四是處理好突發事件,履行信息報送義務。
監管執法:違法違規展業將被行政處罰
《做市規定》明確,證券公司在做市交易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證監會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采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并授權上交所制定業務規則,依法對證券做市交易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證券市場評論人布娜新對記者表示,通過試點方式在科創板引入做市商機制有利于積累經驗,穩步推進。依據《證券法》第120條,證券公司從事做市交易業務,需經證監會核準。與證券公司經紀、自營、承銷與保薦等業務相比,證券公司做市交易是一項新業務,對證券公司的內控、合規和風控等要求較高。因此,初期采用試點方式在科創板引入做市商機制,允許一些公司治理規范、內控機制健全、運營穩健、抗風險能力強的證券公司開展做市交易業務,可以穩妥推進相關工作,防控好各類風險。(記者 馬換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