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億金田銅業實控人涉嫌侵占集體資產調查之一:51%股權過戶懸疑
改制黑幕重重?
寧波金田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田銅業”)堪稱新三板“營收之王”。在過去一年中,這家銅加工巨頭共實現營收406.46億元,在規模上僅次于上海鋼銀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鋼銀電商”)的957.15億元。然而在歸母凈利潤方面,金田銅業卻以4.22億元的驕人業績將鋼銀電商(1.55億元)遠遠甩在身后。
寧波樓國強家族是金田銅業的實際控制人。《2018年胡潤百富榜》顯示,樓國強(61歲)、陸小咪夫婦最新身家為27億元。據更早可查的《2006胡潤富豪榜》,樓國強在2006年同樣以27億元身家位列全國富豪榜第114位,此時距金田銅業完成改制僅過去6年。
金田銅業前身為寧波金田銅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原集團公司”),始建于1986年,系集體所有制企業。該公司主管部門為寧波市江北區慈城鎮工業辦公室,屬于慈城鎮政府的下屬單位。
2000 年10月,寧波市江北區慈城鎮政府發文同意原集團公司整體改建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兩個月后,寧波市人民政府下發甬政發[2000]282號文,批準由股份公司職工持股會(以下簡稱“職工持股會”)和時任董事長樓國強等9名自然人共同發起,通過整體改建原集團公司,設立寧波金田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即金田銅業)。
寧波三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寧波三港所”)對原集團公司的資產進行了評估,并于2000年8月出具《寧波金田銅業(集團)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書》(寧三會評報字[2000]179號)。根據該評估報告,原集團公司截至2000年4月25日的凈資產評估價值為5511.15萬元。
時間財經查閱大量資料發現,金田銅業在上述改制過程中,疑似存在同一塊資產“重復改制”、評估報告數據沖突或造假、評估機構涉關聯交易,以及涉嫌違法買賣集體土地等問題。
一筆糊涂賬
首要問題是,2000年寧波三港所在評估原集團公司資產時究竟包括了哪幾家公司?
據金田銅業2019年3月21日報送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以下簡稱“招股書”),金田銅業共擁有金田銅管、金田冶煉、金田電材、金田新材料等21家控股子公司,以及2家參股公司。
其中,成立于2000年前的子公司包括金田冶煉(1993年,主營陰極銅)、金田電材(1998年,主營銅線,前身為江北大創)及杰克龍精工(1998年,主營閥門)。這意味著,2000年寧波三港所出具評估報告時,至少應該包括金田銅業(1986年,主營銅棒、銅板帶,前身疑為寧波第一銅棒廠)、金田冶煉、金田電材及杰克龍精工四家公司(或工廠)的資產。
截圖來源:金田銅業招股書
上述思路在2015年9月《寧波金田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并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金田銅業掛牌申請文件反饋意見的回復報告》(以下簡稱“《2015年新三板反饋意見回復報告》”)中,亦能得到印證。
根據該報告,2007年10月22日,寧波市人民政府出具《關于確認寧波金田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寧波金田銅業(集團)公司產權界定結果的批復》,對金田銅業前身原集團公司產權界定結果確認如下:截至2000年12月11日,寧波金田銅業(集團)公司所有者權益為5511.15萬元(含金田冶煉廠、妙山砂輪廠、金田電工材料廠、杰克龍閥門廠4家分廠資產)。
截圖來源:金田銅業2015年新三板反饋意見回復報告
寧波市人民政府2007年出具的產權界定批復,與寧波三港所2000年8月出具的評估報告在原集團公司凈資產總額上并無出入,都為5511.15萬元。然而在各種公開資料中,都無法獲悉寧波三港所2000年評估原集團公司凈資產時究竟包括了哪幾家公司(或工廠),而根據2007年產權界定批復,則能明顯看到,至少應包括原集團公司及金田冶煉廠、妙山砂輪廠、金田電工材料廠、杰克龍閥門廠4家分廠。
這導致的結果是,除金田冶煉外,其他4家公司——金田銅業、妙山砂輪、金田電材及杰克龍閥門(亦即杰克龍精工)在2000年評估的凈資產總額極有可能變為負數。原因在于,2007年金田銅業曾向寧波江北區人民政府提出重新界定金田冶煉產權的申請,要求收回彼時金田冶煉職工持股會持有的51%股權。
據招股書,寧波市江北區慈城鎮人民政府曾于2001年4月18日以慈政通批[2001]16 號文對寧波金田冶煉廠截至2001年4月底的凈資產5871.47萬元進行二次界定:寧波金田冶煉廠職工持股會擁有4.34%產權,金田銅業擁有95.66%產權。
截圖來源:金田銅業招股書
綜合上述材料不難發現,若金田冶煉廠截至2001年4月底的評估凈資產為5871.47萬元,那么寧波三港所半前評估至少下轄五家公司或工廠(金田冶煉、金田銅業、妙山砂輪、金田電材及杰克龍閥門)的原集團公司凈資產時,如何得出所有者權益5511.15萬元的結論?
若排除寧波三港所2000年評估報告蓄意造假的可能,則只剩一種結果:2000年原集團公司完成改制時,除金田冶煉廠外的其他四家公司(或工廠)凈資產總額為負數。在這種局面下,是否會影響實際改制流程?
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戴睿律師對時間財經表示,即使金田冶煉以外的其他四家工廠凈資產為負,也不影響原集團公司改制的繼續進行。改制與企業負債及實際評估結果無關,許多改制及接受企業的參與改制者,都是以承擔企業債務為原則。
該起案例的最終改制結果是,2000年10月23日,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出具北區政發[2000]85號文,同意寧波金田銅業集團公司整體改組為寧波金田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并將原集團公司存量資產按凈資產的15%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原經營者樓國強,按凈資產的52.33%設立職工持股會,慈城鎮人民政府集體股占凈資產的32.66%。
根據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的上述批文,原集團公司產權界定結果如下:
截圖來源:金田銅業招股書
有意思的是,若依據上述材料,到2000年時原集團公司董事長樓國強至少經營出四家凈資產總額為負數的企業,卻獲得了15%的產權獎勵。事情真相究竟是什么呢?
一樁舊案
這要從2007年金田銅業追回金田冶煉51%股權的案子說起。
據招股書,金田冶煉的前身為寧波金田冶煉廠,屬于原集團公司全資下屬企業。2001 年2月,寧波金田冶煉廠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改制方案。2001年3月,寧波市江北區計劃與經濟委員會以北區計經[2001]54號文,批準寧波金田冶煉廠改組設立寧波金田冶煉有限公司(即金田冶煉)。
招股書還稱,原集團公司整體改制時,經評估的凈資產5511萬元中包括其全資下屬企業寧波金田冶煉廠的全部凈資產,該等評估結果已經寧波市慈城鎮人民政府確認。寧波金田冶煉廠經評估的凈資產已經作為股本全部投入了發行人(即金田銅業),發行人應享有寧波金田冶煉廠的全部產權。
那么,寧波金田冶煉廠經評估的凈資產究竟是多少?據招股書,寧波市江北區慈城鎮人民政府于2001年4月18日以慈政通批[2001]16號文對金田冶煉廠截至2001年4月底的凈資產5871.47萬元進行了界定:寧波金田冶煉廠職工持股會擁有255.00萬元產權,占4.34%;金田銅業擁有5616.47萬元產權,占95.66%。
截圖來源:金田銅業招股書
由于種種歷史原因,寧波金田冶煉廠職工持股會以上述界定后的255萬元產權作為出資,占注冊資本51%,金田銅業以界定后的145萬元產權作為出資,占注冊資本29%,自然人陸小咪(樓國強之妻)、王世碩(樓國強弟弟樓國君之岳父)以現金出資,分別持有97萬元及3萬元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的19.4%和0.6%,共同設立金田冶煉。
然而,完成改制的金田銅業認為,金田冶煉設立時,該公司職工持股會的資產僅有2001年4月寧波市江北區慈城鎮人民政府以慈政通批[2001]16號文件界定給它的255萬元產權,以及以此產權出資形成的金田冶煉51%股權,而金田冶煉職工持股會會員均無實際出資。
基于此,為明確產權關系、收回資產,金田銅業于2007年向江北區人民政府提出重新界定產權的申請,并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2007年9月,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做出(2007)甬北民二初字第469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民事判決書》”)。
法院審理認為,金田冶煉職工持股會作為金田冶煉的發起人,其擁有股權的前提是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金田冶煉職工持股會是以慈城鎮人民政府界定的金田冶煉廠255萬元產權作為出資的,而金田冶煉廠是原集團公司投資的全資子公司,其資產屬于原集團公司所有,發行人設立時原集團公司所有資產被作為出資投入了發行人(即金田銅業),發行人對金田冶煉廠擁有 100%的產權。因金田冶煉職工持股會并未對寧波金田冶煉廠進行出資,不應享有寧波金田冶煉廠的任何產權。
最終判決結果是:被告金田冶煉職工持股會在金田冶煉的51%股權自金田冶煉成立之日起就屬于原告金田銅業所有。在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后,金田銅業和金田冶煉職工持股會均未提起上訴。
問題關鍵在于,若依據上述《民事判決書》及判決結果,金田冶煉廠截至2001年4月底的凈資產5871.47萬元都應包括在原集團公司凈資產5511.15萬元中,這無疑將使金田銅業處于兩難境地。
一方面,若金田冶煉廠所有產權都屬于原集團公司所有,為何會在原集團公司改制一年后(2001年)再次改制?金田冶煉廠的“重復改制”是否有效?從資產情況來看,上述做法勢必將除金田冶煉外的其他工廠設定為凈資產為負,這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另一方面,若原集團公司(不含金田冶煉廠)仍依據凈資產5511.15萬元進行改制,金田冶煉廠51%的產權是否還能無償轉給改制完成后的金田銅業?據招股書,截至2018年12月末,金田冶煉總資產4.11億元,凈資產3.13億元,凈利潤6219.31萬元。
關于上述問題,時間財經多次致電金田銅業董秘辦,亦將采訪函發送至董秘辦郵箱,截至發稿未獲回復。部分律師對時間財經表示,很多企業是有原罪的。這些是當地政府留下的爛攤攤子,還需要政府去協調處理。改制只要已經變更,非經法定程序撤銷之前都是有效的。
實際上,在2000年原集團公司改制過程中,金田冶煉并非孤例。時間財經查閱發現,金田電材(前身為江北大創)亦存在類似問題。據《2015年新三板反饋意見回復報告》,江北大創前身為寧波市江北慈達水暖潔具廠。2003年7月31日,寧波市江北慈達水暖潔具廠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了改制組建寧波市江北大創銅線有限公司的方案。
2003年9月3日,寧波市江北區發展計劃與經濟局以北區計經 [2003]76號文,批準“寧波市江北慈達水暖潔具廠”由集體企業變更為“寧波市江北大創銅線有限公司”。根據寧波三港所于2003年8月19日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寧三會評報字[2003]80號),截止2003年 7月31日,寧波市江北慈達水暖潔具廠的凈資產評估值為118.38萬元。與金田冶煉一樣,江北大創的改制過程也面臨著上述質疑。
簡言之,可供討論之處在于,若原集團公司已于2000年完成改制,且原集團公司5511.15萬元評估凈資產已經包括了金田冶煉、江北大創等分廠的凈資產,為何金田冶煉、江北大創后來要再次改制?若原集團公司改制時的評估凈資產不包括金田冶煉、江北大創等分廠,金田銅業收回金田冶煉51%股權一案是否仍存在爭議?
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戴睿律師對時間財經表示,在該起案件中,若確實存在侵占集體資產問題,很可能涉嫌侵占集體財產的犯罪行為罪,即《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戴睿律師還稱,依據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此外,集體資產作為一種物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