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樓癲
來源:挑個房
最近各地地產問題愈演愈烈。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憤慨之余,不禁讓人思考。
內地的期房制度源自香港,為什么人家那邊。
就幾乎沒有爛尾的情況出現呢?
作為深港兩地家庭,樓癲剛好有機會接觸到。
兩邊看似相同,又有所不同的買房流程和制度。
作為購房者,在兩邊買期房最大的區別,其實只有兩點。
一是資金監管方不一樣。
內地是銀行和相關部門負責,而在香港是律師樓。
內地的首付,是交到開發商的銀行監管賬戶。
由銀行和相關部門,根據施工進度,控制監管賬號里資金的釋放。
但是在香港,除了5%的訂金是直接交給開發商的。
剩下的首付,都是交給開發商律師樓的信托戶口。
開發商需先付款給建筑商完成一定工序。
取得建筑師證明書后,才可申請在信托戶口取回建筑費。
確保買家的訂金,是用來支付建筑費。
這個信托戶口的作用,就類似于咱們這邊的支付寶。
二是在香港買期房,在未交房之前是不需要申請按揭和月供的。
換句話說,交樓前,銀行也是不會介入按揭業務。
只有在臨近交樓前,購房者才需要去找銀行申請按揭。
也就是說,銀行并不會承擔交不了樓的風險。
銀行參與的時候,房子已經蓋完了。
所以從兩邊制度和流程的對比,就可以看出來。
內地之所以出現這么多爛尾樓,主要是因為權責不清晰。
國內銀行在比較前期就介入。
掌握監管賬戶資金釋放權利的,是銀行和相關行政部門。
但是承擔風險的又主要是購房者。
且不可無責退房退首付,屬于終身責任制。
也就是不管房子能不能按時按點交出來,購房者的月供都少不了。
所以,既然風雨無阻都能收到錢。
那銀行怎么會有動力和責任,去卡著開發商的資金呢。
畢竟開發商其實都是銀行的大客戶。
得罪了他們,銀行下個月的業績可能就完不成。
那是不是有必要像香港那樣,跳開銀行由律師樓去操作監管資金呢。
不同的經濟環境,適合不同的經濟制度。
事實上,香港也發生過律師樓違規挪用監管資金的事件。
但是香港商業和法律制度健全,且處罰非常嚴苛,所以很少發生。
可是考慮國內良莠不齊的律師水平和素質。
以及建設項目資金監管的業務,基本上是由銀行來運作的慣例。
在國內全面推行律師資金監管制度,暫時還不現實。
而且,完全以現房形式來銷售樓盤,也不現實。
那我們就要思考下,怎么能在不動大手術的情況下解決這個問題。
其實不管誰監管,都有一定的違規風險,關鍵是要權責統一。
所以整個流程其實只需要調整一步。
比如像香港一樣,規定“不交樓前,不用月供”。
這么做,道理其實也很簡單。
既然在國內銀行介入的早,那就從一開始就承擔這份風險。
如果銀行自己早就知道。
一旦爛尾,這套房子中有大部分的風險都是由自己去承擔。
那他比任何人,都在意樓盤的施工進度。
比老百姓更有信息優勢,也更有動力去控制監管資金的釋放。
所以,只需要這么一小步調整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