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網財經訊 8月31日,據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農業銀行廈門分行因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等8項違規,被警告,并處以196.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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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銀行廈門分行具體違法行為類型為:
1. 超過期限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資料;
2. 未按照規定開展客戶身份重新識別;
3. 未按規定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調整和審核工作;
4. 未按規定對高風險客戶采取強化識別措施;
5. 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
6. 未按要求對金融消費者投訴進行正確分類且錯報、漏報投訴數據;
7. 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費者披露與金融產品和服務有關的重要內容;
將經收稅款轉入“待結算財政款項”以外其他科目。
其中,“未按照規定開展客戶身份重新識別”、“未按規定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調整和審核工作”、“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都違反了反洗錢相關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不同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采取有效措施,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客戶及其建立、維持業務關系的目的和性質,了解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第十七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客戶特點或者賬戶屬性,以客戶為單位合理確定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等級,根據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并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
處罰信息公示表還顯示,時任農行廈門市分行零售銀行業務部副總經理陳澤熹,對農行廈門市分行“未按照規定開展客戶身份重新識別;未按規定對高風險客戶采取強化識別措施。”兩項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被罰款1萬元。
時任農行廈門市分行公司業務部副總經理鄭毅對農業銀行廈門分行“未按規定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調整和審核工作;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兩項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被罰款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