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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為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適應新形勢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出現的新變化和新趨勢,銀保監會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下稱《指引》)進行了全面修訂,形成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下稱《辦法》)。
2011年3月,原銀監會發布《指引》,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進行了規范。近年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迅速發展,各類新興表外業務不斷涌現,成為銀行收益的重要來源。但部分表外業務管理與業務發展存在差距,積累了風險隱患。
現有表外業務的審慎經營規則主要針對各類具體業務,數量較多、各有側重。因此,客觀上需要總結、歸納和提煉各類表外業務的普遍規律和管理標準,理順風險本質、法律關系和管理要求,制定統領性、綜合性規制,構建全面、統一的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銀保監會借鑒國內國際最新標準,并結合監管實踐,制定實施《辦法》,能夠推動商業銀行建立完善表外業務治理架構和風險管理體系,加強流程管理,實現整體核算、統一授信,創建策略合理、管理規范、風險可控的表外業務發展環境,推動表外業務規范發展。
《辦法》共六章47條,分為總則、治理架構、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和附則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定義與分類,要求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應遵循管理全覆蓋、分類管理和風險為本原則,確保表外業務風險可控、合規經營。二是提出表外業務治理框架,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職責,對業務部門、合規管理職能部門、風險管理部門、會計部門以及內外部審計職責作出明確規定。
三是細化明確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要求,規定商業銀行應將表外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準確識別各類表外業務風險,并根據業務種類和風險特征實行差異化管理。四是提出信息披露要求,對披露內容、頻率、形式,以及合作機構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規定,提升業務透明度。五是明確監督管理要求,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進行持續監管,對不能滿足監管要求的銀行采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辦法》按照全覆蓋原則,將所有表外業務統一納入監管?!掇k法》以是否存在信用風險及承擔信用風險的主體為依據,結合表外業務特征和法律關系,將表外業務劃分為“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四大類,對不同類型的表外業務提出了差異化的監管和管理要求。對銀行承擔信用風險的擔保承諾類業務,重點監管信用風險,關注統一授信執行、表外業務信用風險轉換系數、表外業務墊款等情況。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業務,重點監管操作風險、聲譽風險,關注業務操作規范、客戶投訴、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情況。
銀保監會表示,隨著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變化,各類新興業務迅速增長,復雜程度顯著增加,風險形式不斷演化?!掇k法》對表外風險管理框架進行了重塑,在原有風險控制、風險監管等相關內容基礎上,重新構建了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框架體系,在政策制度、限額管理、授權管理、審批機制、關聯交易、壓力測試、內部控制、會計核算、統計信息系統、合作機構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并對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和中介服務類業務提出差異化的風險管理要求。
同時,對表外業務的審慎經營和監管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商業銀行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穿透原則,準確識別、評估和緩釋各類表外業務風險,針對相關資產的風險分類和減值準備計提、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資本計提、相關風險準備金計提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推動商業銀行強化合規意識、做好風險抵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