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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宣昌能在第四屆“外灘金融峰會”上指出,推動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需要處理好三組關系,即“破”與“立”的關系、自愿性與強制性的關系、標準制定和監管約束的關系。
“我國受資源稟賦、經濟發展階段等因素制約,對化石能源依賴程度較高,低碳轉型任務更重、更具挑戰性。個別地區在推動能源轉型過程中,存在‘未立先破’的現象,未能處理好穩和進的關系。”宣昌能在講述“破”與“立”的關系時表示。
宣昌能認為,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堅持穩中求進、先立后破,統籌好當前與長遠,妥善處理能源轉型、經濟發展、民生保障之間的關系。金融機構應持續提高對綠色低碳經濟活動的識別能力,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相關金融風險,避免簡單機械的“去煤化”和“運動式”減碳,助力綠色低碳發展行穩致遠。
在自愿性與強制性的關系方面,宣昌能指出,既要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自律,也要監管部門的他律。金融機構和企業應當自律,強化碳核算和環境信息披露的意識和能力,尤其是大型金融機構更要走在前列,不但需要做好自身碳核算和環境信息披露,還要帶動所投資企業逐步做好相關工作。“監管部門要推動逐步實現強制、全面、定量的環境信息披露,探索建立碳核查第三方機構專業資質認證和核查評價標準,切實提高數據質量和可信度。”
在標準制定和監管約束的關系方面,宣昌能強調,標準制定和監管約束是實現綠色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兩只手”。標準制定是實現事前“引導綠”的重要抓手,監管約束旨在劃定“負面清單”和行為“紅線”,二者缺一不可。
在宣昌能看來,綠色金融不僅是體現支持綠色低碳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的加分項,還是防止不轉型和慢轉型的約束項。目前,綠色金融的基本框架和業務模式已經較為清晰,激勵性政策舉措的覆蓋范圍明顯擴大。如果監管約束長期不足,不僅不利于激勵約束機制發揮效力,還可能引發道德風險。
“應通過強化金融監管、開展氣候風險壓力測試等手段,引導金融機構按照碳達峰碳中和時間表和路線圖要求,不斷提升綠色金融能力水平,支持經濟有序低碳轉型。”宣昌能說道。
此外,宣昌能認為,做好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有效銜接,是提高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質效的重要一環。推動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亦要充分結合中國實際,積極落實《G20轉型金融框架》,加大金融支持經濟低碳轉型的力度和質效。
首先,要抓緊研制轉型金融標準。據宣昌能透露,人民銀行于2021年啟動轉型金融研究工作,目前已初步明確了轉型金融的基本原則,并組織開展了鋼鐵、煤電、建筑建材、農業等四個領域轉型金融標準研究,條件成熟時將公開發布,為滿足高碳行業低碳轉型的合理融資需求提供依據。另外,宣昌能提到,還應強化氣候類信息披露要求、進一步豐富和完善轉型金融工具、強化轉型金融激勵約束機制、強化轉型金融激勵約束機制、推動公正轉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