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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監管評級體系進一步完善。
12月27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外國銀行分行綜合監管評級辦法(試行)》(下稱《辦法》)。
《辦法》明確外國銀行分行監管評級基本體系。外國銀行分行綜合監管評級包括核心要素評級和總行支持度評估兩部分,其結果以核心要素評級結果為基準,總行支持度評估作為調整項。其中,核心要素評級包括風險管理、營運控制、合規性和資產質量等4項評級要素;總行支持度評估包括總行的經營環境風險、總行的財務狀況和管理能力以及總行對在華分行的支持度等3項評估要素。
《辦法》規范評級程序。外國銀行分行綜合監管評級程序包括收集信息、初評、復評、審核、評級結果反饋、評級結果運用、動態調整、后評價等環節。其中,年度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后,外國銀行分行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監管機構可對其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同時,《辦法》對評級結果運用作出指導。強調監管評級結果是作為衡量外國銀行分行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監管規劃,合理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和行動,開展市場準入的重要依據;明確監管機構應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對外國銀行分行采取分類監管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相較于現行外國銀行分行監管評級規則,《辦法》在要素的權重設置、等級劃分等方面做了進一步的調整和優化。
具體而言,一是調整四大評級要素的權重分配。將風險管理、營運控制、合規性和資產質量四大評級要素在核心要素評級中的權重調整為40%、30%、20%和10%,從而提高合規性在評級中的重要性,進一步提升評級體系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二是完善特別調整事項的設置。在特別調整事項中,除了原有的存在重大違法違規情況、重大案件、重大風險事件等情況可額外扣分外,還增加了經營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或者經營戰略調整導致風險急劇上升等額外扣分的情形,從而進一步完善評級體系的科學性,并適當提升監管人員的自由裁量權。
三是完善評級細分等級。參照《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將外國銀行分行綜合監管評級1級進一步細分為A、B兩檔,并在分值劃分方面略作調整,與《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基本保持一致。
此外,《辦法》明確,監管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外國銀行分行監管評級結果,將監管評級結果作為衡量外國銀行分行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監管規劃,合理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和行動,開展市場準入的重要依據,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對外國銀行分行采取分類監管措施,督促外國銀行分行持續提高風險治理水平。在監管措施設置方面,《辦法》根據評級級別的高低,按照監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則,要求監管機構采取相應強度的監管措施和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