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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國家醫療保障局印發《新冠治療藥品價格形成指引(試行)》。
《指引》共包括13項要求,具體措施可概括為6方面:一是集中受理和資料要求。改變原來各省分別受理、企業重復提交資料的模式,新冠治療藥品首發報價實行集中受理、全國通行。
二是特別說明事項。《指引》明確申報企業應對首發報價的原料成本、研發費用、期間費用、創新性和經濟性等作出特別說明,目的在于打開價格構成要素,推動企業基于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制定價格,也便于藥品價格主管部門進行監督。
三是受理程序和省域價格協同。受理單位接到首發報價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工作。首發價格信息經公示無異議的,受理單位及時通知醫藥采購機構快速掛網,其他省份按首發價格開辟綠色通道直接掛網,保障群眾及時用上新獲批藥品。
四是價格再評估和動態調整。《指引》明確企業對首發價格進行再評估并履行調價承諾的若干情形,有助于推動企業主動合理定價。
五是社會共治。申報企業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書和行業協會出具的推薦書,首發報價公示接受公眾監督,推動社會各方共同參與價格治理。
六是事中事后協同監管。對申報企業提供虛假信息和承諾等失信行為,根據情節采取失信處置措施,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執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