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
打工人簽了離職協議,錢結清了能反悔嗎?答案是否定的。上海某壽險公司一員工就上演了類似操作,其與老東家鬧上了法院并要求單位給66.5萬元業務績效提獎,最終法院駁回其請求。一起來看看是怎么回事。
(資料圖)
簽完離職協議又反悔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王某于2019年6月3日進入上海某壽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工作。雙方簽有期限勞動合同至2022年12月11日。2019年12月2日,王某因個人原因向公司遞交辭職信。
同日,雙方簽訂《協議書》,其中明確約定:因雙方勞動關系而產生的所有義務及未結清款項甲方均已全部履行和結清,乙方(王某)對此予以確認,并自愿放棄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不過,事后王某卻“翻臉”了。2020年7月15日,王某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1月業務績效提獎665240元及浮動崗位津貼2400元。經仲裁裁決,對王某請求不予支持。
顯然,王某對此裁決不服,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支付其2019年11月業務績效提獎665240元及浮動崗位津貼2400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王某系因個人原因于2019年12月2日向公司提出離職,同日雙方簽訂了《協議書》;王某主張該協議書系無效或可撤銷,并提供了與徐某的談話錄音等予以證明;對此,鑒于該錄音內容并不足以證明王某所要證明的內容,且其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錄音中相對方的身份,故一審法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對其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協議書》約定:因雙方勞動關系而產生的所有義務及未結清款項公司均已全部履行和結清,王某對此予以確認,并自愿放棄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由此可見,根據前述約定,雙方之間并不存在爭議,且即使存在未結清的款項,基于王某自愿放棄行為,公司也無需再履行相應支付義務。
至于王某表示公司曾在協議簽訂后支付過2019年12月的工資,說明協議內容與事實情況不符,故主張該協議書內容不應予以采納;對此,即使如王某所述存在上述之情形,也系公司自愿行為,并不影響該協議的效力及約定,故一審法院對王某該主張亦不予采納。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然而,王某還是不服,繼續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王某表示,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存在明顯免除公司責任、排除其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應當無效;即使無法被認定為無效,考慮到《協議書》簽訂的情形及直接導致其損失70余萬元的后果,該《協議書》的簽訂亦符合顯失公平之情形,其有權請求撤銷。
二審判決:視為放棄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某于2019年12月2日向公司提出離職,同日,雙方簽訂《協議書》,其中載明:因雙方勞動關系而產生的所有義務及未結清款項甲方(公司)均已全部履行和結清,乙方(王某)對此予以確認,并自愿放棄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勞動仲裁、提起訴訟或任何其他控告投訴等)。現王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簽訂《協議書》時存在脅迫等致使《協議書》無效的情形。
至于王某所主張的該協議直接導致其損失70余萬元的后果故而存在因顯失公平而可撤銷情形,鑒于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簽署協議時應當知曉雙方之間已結及未結款項情況以及簽署該協議的相應法律后果,即便確實存在王某所主張的未結款項,王某簽訂協議的行為亦可視為作出放棄相應權利的意思表示,現王某以此為由主張該協議顯失公平,依據不足,本院難以支持。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