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在我國常態化開展創新藥醫保談判準入后,創新藥從上市到納入醫保的平均時間顯著縮短,價格大幅下降,提高了我國創新藥的可及性,但依然存在一系列問題。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日友好醫院原副院長姚樹坤在其提交的《關于完善創新藥醫保支付體系的建議》中指出,首先,受限于籌資水平,我國基本醫保基金保障水平尚不充分,少數價格昂貴的高值創新藥難以納入醫保支付范圍,患者經濟負擔較重,創新藥進院困難影響患者可及性。
二是,我國本土企業研發的創新藥“出海”加速,國內市場的價格將直接影響國際定價。國產創新藥在醫保談判后大幅降價,會對其國際定價權產生不利影響。
三是,國家醫保局在2019年明確提出對申請保密的藥品,協議期間不得公布其支付標準。然而實際操作中,談判藥品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直接掛網造成談判藥品的價格曝光。跨國藥企為了維系全球價格體系的穩定,不愿大幅降價或選擇放棄申報。
四是,我國雖然形成了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醫療救助為托底,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捐贈、醫療互助等共同發展的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框架,但目前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捐贈 等對創新藥的支付尚未有效發揮作用,商保與基本醫保未實 現治療和理賠的數據共享,商保與醫保銜接不暢。
姚樹坤提出,亟需完善我國創新藥醫保支付體系。他建議,一是基于醫保局的職能定位,實行創新藥的醫保支付價和藥品市場價分離機制。“包括更好的讓市場決定價格。降低創新藥進入醫療機構的制度性門檻,包括用藥目錄的限制。建立合理的創新藥經營補償機制,充分發揮醫療機構作為購買主體與企業公平交易形成市場價格的積極性。”姚樹坤解釋。
“此外,醫保談判確定創新藥的醫保協議采購價和醫保支付價。以充分競爭后的 市場價格信息為醫保支付價的談判提供合理支持。醫保支付價可不受醫保支付比例限制;醫保不支付部分可以進一步探索由商保、救助等分擔。”姚樹坤說。
“還有,以目錄內替代藥品的醫保支付價作為創新藥的臨時支付標準,提供公平的價格競爭環境。 給創新藥企業自主選擇參加談判或參照競品支付標準報銷的權力,提高談判主體間的地位平等性。”姚樹坤認為。
除了實行醫保支付價和藥品市場價分離,姚樹坤還建議:進一步完善我國談判藥品的醫保支付價格保密機制;健全醫保多元支付體系,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能力有限,應建立由政府、市場、 社會共擔的多元支付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