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公司破產,員工請求補繳社保費的案件引發網友關注。
據工人日報報道,在北京某公司上班的師新星(化名)在法院宣布其所在的公司破產時,與公司交涉多年的補繳社保費問題卻仍得不到解決,向清算小組求助也未得到回復。于是,他向人社局遞交責令公司補繳社保費申請書,人社局以他申請中的相關事項超過法定投訴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后經法院審理認為,人社局將社保經辦機構受理舉報投訴的期限限定為2年減損了公民的合法權益。近日,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這給師新星的維權帶來了新的希望。
企業破產后,對員工合法權益保護的問題應該受到關注,員工合法權益不能因此受到減損。
【資料圖】
那么,公司破產后,員工能否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如果公司拒絕,員工要通過哪些途徑救濟維權呢?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負責資產重組)主任、高級合伙人彭偉給出的專業解答。
問題一:
公司破產后,員工能否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根據破產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企業沒有依法解除員工的勞動關系并妥善處理員工的基本社會保險,企業的義務即應轉化為破產企業的職工債權。社保局以2年為限阻止員工申請是不適當不合法的。我國法律在處理企業破產時,尤其重視對企業員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員工債權處于受償順序靠前的順位。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問題二:
如果公司拒絕為員工補繳社保費,員工要通過哪些途徑救濟維權?
企業破產后,如果企業留守人員拒絕為員工補繳社保費,員工就其基本社會保險利益可向管理人申請,管理人依法有主動清查核實、保護員工此類權益的職責。員工對管理人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如果異議未能得到解決,可以向法院反映情況,也可以就異議部分提出訴訟。
如在企業破產前,員工就其上述權益應先提出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仍不服的,可向企業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三:
法律法規是否限定了社保費的追繳期?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未明確限定社保費的追繳期。但是,根據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對于社保費欠費等社保權益有異議的,員工要及時處理,最長不要超過二十年,否則可能會因為時間久遠難于查清,從而導致員工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也可能因超過二十年最長訴訟時效而不受法律保護。我建議應在有爭議開始后三年內解決。(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