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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23日發布關于《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辦法》顯示,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責令停業;(四)吊銷許可證;(五)限制從業;(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辦法》提到,對當事人的同一個校外培訓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校外培訓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據《辦法》,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但應當對其進行教育:(一)校外培訓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四)違法行為已經超過處罰時效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處罰情形。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一)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被處理后兩年內再次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的;(二)危害后果嚴重,造成嚴重惡劣社會影響的;(三)同時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四)偽造、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五)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
另外,《辦法》顯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一)線下培訓有固定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為開展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網絡平臺運營者為其用戶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開展線上校外培訓提供服務的,適用前款規定處理。(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