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易成新能收深交所關注函。
(資料圖)
12月10日,易成新能披露公告稱,經參股子公司開封時代的股東同意,擬委托開封時代的股東之一、公司全資子公司開封炭素負責開封時代的日常經營管理,委托方不參與開封時代日常經營管理。同時,公司擬改聘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亞太事務所)為公司2022年度審計機構。
深交所要求該公司,結合開封時代的設立背景、所屬行業競爭格局以及所處行業地位、技術儲備、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業務運營模式、董事會成員及其推薦股東、核心技術人員、主要客戶及其來源等詳細說明開封時代委托經營管理的原因及必要性、合理性,結合開封炭素的業務、人員、技術、其業務與開封時代業務的協同性等詳細說明委托給開封炭素經營管理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公告顯示,除開封炭素外,開封時代的其余兩位股東開封順能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登封市嵩基(集團)有限公司將作為投資方,自投資首筆款項實際撥付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前(投資期)的每個年度內,開封時代每年優先向投資方分配實際出資額的10%,超過實際出資額10%部分投資方不再參與分配。
深交所要求易成新能補充說明上述安排的合規性、合理性,是否有利于維護開封時代及開封炭素的利益。
公告顯示,開封時代2021年度、2022年1-9月凈利潤分別為0.075萬元、1.31萬元;開封時代、開封炭素一致同意,開封時代經審計2022年至2025年任一年度的未分配利潤均應不低于(含)900萬元,若低于900萬元,投資方有權要求開封炭素在對應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以貨幣形式支付投資方持有的開封時代股權對應年度的優先投資收益。
深交所要求該公司結合開封時代的經營情況、主要客戶、在手訂單等說明上述安排的合理性及可實現性,相關安排是否有利于維護開封炭素的利益。
公告顯示,若開封時代未于2026年10月20日完成上市或未進入上市輔導期(含已與券商進行接洽或潛在被其他投資方通過資本市場收購的實質性談判),則投資方有權要求其他股東或其邀請的其他投資主體連帶地在2026年12月31日前以貨幣形式回購投資方持有的開封時代部分或全部股權。
深交所要求易成新能結合開封時代所處行業競爭格局、核心競爭力等,詳細說明上述約定的依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及可行性,是否謹慎、合理,并充分提示風險。
公告還顯示,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是原聘任的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已連續多年為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為保證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客觀性,同時綜合考慮了公司未來業務拓展和審計需求等情況。
深交所要求該公司補充說明公司與前任審計機構溝通的具體情況,是否存在分歧,選聘亞太事務所作為公司2022年審計機構的原因,具體過程和決策機制,相關推薦人,公司與亞太事務所及年報審計項目組成員是否就審計意見等作出約定或其他安排。
另外,針對開封時代將納入開封炭素合并報表范圍,深交所要求易成新能補充說明,開封炭素作為受托方,是否收取費用,開封時代將納入開封炭素合并報表范圍的依據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論述“開封炭素在全釩液流電池項目前期研發階段形成有高素質的管理和技術人才,在行業或相關行業擁有較強的戰略性資源”的具體體現,相關表述是否謹慎、客觀;結合開封時代與開封炭素相關業務產生的協同效應、開封炭素預計從本次受托經營事項獲得的潛在利益,說明開封時代相關業務是否會與開封炭素自身業務產生同業競爭,并充分揭示相關經營風險。
深交所還要求該公司補充披露委托方和受托方權利義務的分配,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權、分紅權、表決權、重大事項決策權、委托期限、委托具體內容、委托解除條件等,并充分提示風險。
公開資料顯示,易成新能主營業務包括高效單晶硅電池片和鋰離子電池的生產與銷售、光伏電站的投資建設運營;超高功率石墨電極、負極材料的生產與銷售。
業績方面,易成新能2022年前三季度實現營收74.69億元,同比增76.07%;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74億元,同比增495.2%。
二級市場上,截至12月12日收盤,易成新能跌2.55%報4.97元/股,公司最新市值為107億元。(中新經緯APP)